周哲雲,男,苗族,1975年5月生,湖南隆回人,大學學歷,1997年11月參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從江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貴州侗鄉大健康產業示範區、貴州洛貫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兼)、管委會主任(兼)職務。
2022年2月,周哲雲涉嫌受賄一案由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銅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周哲雲作出逮捕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哲雲
- 國籍:中國
- 民族:苗族
- 籍貫:湖南隆回
- 出生日期:1975年5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違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97年11月至1999年1月,任凱里市三棵樹鎮板溪工委工作員(其間:1998年4月至1999年1月,掛任三棵樹鎮板新村主任助理)
1999年1月至2002年6月,任凱里市三棵樹鎮黨政辦公室秘書(其間: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借調凱里市紀委工作)
(1998年9月至2000年12月,在黔東南州州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函授大專>)
2002年6月至2003年7月,任凱里市紀委辦公室科員
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任凱里市紀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1年9月至2004年1月,在貴州省委黨校法律專業學習<函授本科>)
2005年6月至2006年8月,任凱里市龍場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2006年8月至2006年10月,任凱里市龍場鎮黨委委員、政法委書記
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任共青團貴州省凱里市委副書記(主持工作)
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任共青團貴州省凱里市委書記
2008年7月至2008年9月,任凱里市大風洞鄉黨委書記
2008年9月至2011年2月,任凱里市大風洞鄉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任凱里市大風洞鄉黨委書記
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任凱里市發展和改革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任凱里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凱里市發展和改革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2年2月至2015年10月,任凱里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任凱里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任雷山縣委常委、副縣長(分管常務工作)
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任雷山縣委常委、副縣長(分管常務工作)、雷山縣行政學校校長(兼)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任從江縣委副書記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任從江縣委副書記、三級調研員
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任從江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21年7月27日,免去其黔東南州從江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7月,黔東南州從江縣委原副書記、縣人民政府原縣長周哲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違法雙開
2022年1月,經查,周哲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收藏和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境外書刊,轉移贓款贓物,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多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領取津補貼;毫無組織原則,不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重大情況和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令智昏,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違反生活紀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將公權力變為牟取私利的工具,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甘於被“圍獵”,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巨額賄賂,涉嫌受賄犯罪。
周哲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其違紀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周哲雲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2年2月,黔東南州從江縣委原副書記、縣人民政府原縣長周哲雲 (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銅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周哲雲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2年2月,黔東南州從江縣人民政府原縣長周哲雲(正縣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銅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哲雲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銅仁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周哲雲利用擔任凱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雷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從江縣人民政府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