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儀良

周儀良,男,1960年11月16日生,漢族,籍貫上海,出生地江西贛州,1985年06月入黨,1978年1月參加工作,江西財經大學國民經濟計畫專業畢業,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商業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原任贛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處級非領導職務。

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執行逮捕,同年8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7年6月8日提起公訴。2017年9月4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儀良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西贛州
  • 出生日期:1960年11月16日
  • 籍貫:上海
人物履歷,分管工作,人物事件,涉嫌違紀,雙開處分,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0.11—1983.08  贛州市計畫委員會幹部,
1983.09—1985.07  江西財經大學學生,
1985.08—1993.12  贛州市計畫委員會科長、副主任、主任,
1994.01—1996.11  于都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1996.11—1999.08  中共龍南縣委副書記,
1999.08—2005  贛州市建材工業局、建材行業管理辦公室黨組書記,局長、主任,
2005.10-2006.12任贛州市經貿委綜合行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正縣級),
2006.12-2010.1任贛州市經貿委綜合行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正縣級),
2010.01-2012年12任贛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正處級)、黨組成員,
2012.12-2016.1任贛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贛南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市執行西部大開發政策工作辦公室主任,
2016.1至案發,任贛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處級非領導職務。

分管工作

任市發改委副主任時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分管產業政策和科技科、工業科和招商引資工作,協助主任抓能源科、鐵路建設方面的工作。2013年5月至2016年2月,協助主任分管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能源科。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6年3月1日,江西省紀委監察廳發布訊息,贛州市發改委副處級幹部周儀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雙開處分

2017年2月,贛州市紀委監察局將執紀審查中發現的2起市管幹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進行通報:經查,2013年上半年,周儀良在任市發改委副主任期間,先後2次收受下級單位劉某某公款所送禮金2. 3萬元。此外,周儀良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2016年8月10日、8月11日,經市紀委、監察局研究,並報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周儀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上交財政。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於2016年6月22日經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贛市檢公訴刑訴(2017)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儀良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於2017年6月8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7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宣判

由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落款日期是2017年9月4日的《周儀良貪污、受賄、濫用職權一審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一、被告人周儀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300萬元(已繳納完畢)。(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28年6月21日止。)二、對被告人周儀良向司法機關、辦案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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