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請傳喚批示表

【呈請傳喚批示表】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到他的住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事先填寫報領導批示時使用的文書。由五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和案號;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概況。填清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民族、籍貫,健康狀況,職業,家庭人口及經濟狀況,簡歷;三、處理理由。這是重點部分,寫清因為什麼案件,被傳喚人與案件有什麼牽連,為了搞清什麼問題,根據什麼法律條文進行傳喚的;四、結論。領導批示;五、尾部。“備考”,單位名稱,承辦人署名,註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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