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陳孫告茶司案,發生於131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陳孫告茶司案
- 出處:中華法案大辭典
- 發生時間:1319年
- 涉及人物:呂陳孫
案件記載
本案相當於今天的行政訴訟案。元延佑六年(公元1319年)十月,江浙行省饒州路推官張承德在牒文中說,有呂陳孫告茶司以欠茶錢為由索要齎發不從,將呂通八等打傷身死。行省除對罪犯另行追問外,“參詳管民官例提調茶課,今後似以(疑為此)徵索錢物、勾擾百姓等事理,合經由有司追理,因無循行定例,省捐司強差無俸司吏出往外郡,名為分司,恣意勾擾,取受錢物,害及良民,如呂通八等身死本路已事發,卻緣又即系茶司熊汝明泛受妄生勾攏,致傷人命。今後民間陳告欠少茶錢,若令經由有司陳告追理,明立案驗以備照刷,似望大革濫攏之弊。”此案移至中書省送刑部審議後認為“取索茶錢即系私相交易,既是害攏良民,未便今準江浙行省推官張承德所言,令有司追理實為相應。”後由中書省“準擬依上施行。”本案反映了當時茶司倚仗公勢取受錢物、害攏良民的狀況及統治者採取的相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