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樹彪,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漢族,中共黨員,國中文化,武穴市刊江辦事處泉塘社區居委會原委員,住武穴市。因涉嫌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於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穴市看守所。
2020年10月26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判處呂樹彪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樹彪
- 籍貫:湖北武穴
- 出生日期:1977年5月19日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樹桃、呂樹剛、呂樹彪、呂浩乾、陳容生、呂錦志、黃九妹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列開支、虛報征地補償、截留收入不入賬等方式,在本單位設立賬外賬,並以各種名義共同或分別予以套取私分,數額較大;武穴市刊江辦事處泉塘社區(村)以單位名義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情節嚴重;被告人呂樹桃在公共場所藉故生非,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被告人呂樹剛、呂樹彪、呂浩乾、呂錦志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財務報告,情節嚴重;被告人呂錦志故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追究被告人呂樹桃的刑事責任;應當以職務侵占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呂錦志的刑事責任;應當以職務侵占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追究被告人呂樹剛、呂浩乾、呂樹彪的刑事責任;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黃九妹、陳容生的刑事責任;應當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追究泉塘社區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樹彪在被採取留置措施期間,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被告人呂樹桃、呂樹剛、呂浩乾、呂錦志、黃九妹、陳容生犯罪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依法判決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呂樹彪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