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長智,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吉林磐石人,1978年10月參加工作,198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公共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檢察員、一級高級檢察官。
2019年5月,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吳長智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長智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磐石
- 出生日期:1962年10月
- 畢業院校: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曾任磐石縣吉昌鎮興隆國小民辦教師,磐石師範學校學生,磐石縣十一中學教師,磐石縣教育局科員,共青團吉林市委青工部幹事,共青團吉林市委機關總支副書記、研究室副主任,磐石縣吉昌鎮黨委副書記(下派),共青團吉林市委實業開發部副部長兼青工部副部長,共青團吉林市委辦公室主任,共青團吉林市委組織部部長,共青團吉林市委副書記。
1999年12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2001年10月,任樺甸市委副書記;
2004年03月,任樺甸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05年03月,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公共管理專業學生;
2006年09月,任吉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7年08月,任吉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市委組織員辦公室主任(正處長級);
2011年01月,任松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14年01月,任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反貪污賄賂局局長,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
2016年11月,任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13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吳長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9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免去吳長智的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依法雙開
2019年4月24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吳長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長智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借用車輛,違規借用住房,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影響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利,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地位、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吳長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全無,法紀觀念淡漠,心無戒懼、目無規矩,貪慾膨脹、知法犯法,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利用黨和國家賦予的權力為老闆辦事、為親友謀利,大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錢色交易,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追求享樂、生活奢靡、腐化墮落,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已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長智開除黨籍處分;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9年5月,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吳長智(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吉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吳長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通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吳長智在擔任吉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松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局長及副檢察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