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連奇

吳連奇

吳連奇,男,漢族,1964年2月生,四川省廣元元壩區人,四川省廣元市第四屆、第五屆人大代表,四川省第九次黨代會代表。

曾任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5年4月10日,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違法所得。吳連奇15日收到書面判決後,表示要提起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連奇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廣元市元壩區
  • 出生日期:1964年2月
  • 職業廣元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
  • 信仰:共產主義
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公職,一審開庭,

履歷

1980.02——1983.09,原四川省廣元縣元壩鎮大壩國小任教;
1983.09——1985.07,四川省廣元師範學校讀書;
吳連奇(前右一)吳連奇(前右一)
1985.07——1989.08,中共四川省廣元市市中區委宣傳部、中心區公所工作;
1989.08——1992.10,中共四川省廣元市市中區委組織部辦公室主任、區委組織員;
1992.10——1995.07,四川省廣元市市中區大石鎮黨委書記、鎮長;
1995.07——1996.05,四川省廣元市市中區鄉鎮企業局黨組書記、局長;
1996.05——1998.01,中共四川省廣元市市中區委常委、組織部長(其間:1995.09—1997.12 中央黨校函授經管專業本科畢業);
1998.01——1998.07,中共四川省廣元市市中區委副書記;
1998.07——1999.10,中共四川省青川縣委副書記、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委黨校校長;
1999.10——2002.10,中共四川省青川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2.10——2005.04,中共四川省青川縣委書記;
2005.04——2006.05,中共四川省劍閣縣委書記;
2006.05——2008.09,中共四川省劍閣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09——2009.09,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9.09——2011.03,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四川省青川縣委書記;
2011.03——2011.05,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4 02——嚴重違紀 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1年5月,吳連奇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紀檢部門調查。
四川省廣元市副市長吳連奇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紀檢部門調查。這是兩個月來,四川省第三位被調查的副市長。多個訊息源透露,吳連奇是在2011年4月中下旬時,被四川省紀檢部門立案調查。
吳連奇(前一)吳連奇(前一)
廣元市委宣傳部一位負責人證實了吳連奇被調查的訊息。但他表示,吳連奇被調查的原因不明,“組織上還沒有下結論”。
吳連奇系廣元市元壩區人,1964年2月生,其歷任廣元市青川縣縣長、縣委書記;劍閣縣縣委書記。2008年9月時,升任廣元市副市長。2009年9月,吳連奇兼任汶川地震極重災區之一青川縣縣委書記,直至2011年3月。
知情者表示,吳連奇被調查,其實事發於劍閣縣任上。劍閣縣為廣元市所轄縣之一,以境內之劍門關著稱。2005年5月至2008年9月,吳連奇任劍閣縣委書記。
2011年3月下旬以來,四川省已有三位副市長相繼落馬,除吳連奇外,還有四川樂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夏代榮和綿陽市副市長廖明亦被調查。

開除公職

2014年2月20日,中共四川省紀委、四川省監察廳官方網站“廉潔四川”網發布訊息,廣元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吳連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巨額財物,構成嚴重違紀且涉嫌犯罪。日前,經四川省紀委、四川省監察廳審議並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一審開庭

吳連奇因犯受賄罪,2015年4月10日被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違法所得。4月15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法官向其送達了書面判決書。收到書面判決後,吳連奇表示要提起抗訴。
法院審理認為,吳連奇利用其擔任青川縣縣委書記、劍閣縣縣委書記、廣元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妻子何萍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總計人民幣893萬元、港幣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吳連奇認罪態度差,酌情從重處罰。吳連奇收受賄賂數百萬元,且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辯護人建議對吳連奇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
在長達59頁的判決書中,詳盡地載明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經多輪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後,法庭認定了吳連奇21項犯罪事實,還原了吳連奇被21人拉下馬,從一名黨政領導幹部滑向犯罪深淵的全部過程。在向吳連奇一次或數次行賄的21個人中,既有商人,也有其下屬。吳在收受這些人好處後,利用職務之便幫助這些人或獲得工程項目,或實現升遷調職的目的。其中,盛達公司法人代表鄧某欲承攬青川縣公路建設項目,並尋求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得到吳連奇的關照支持,被告人先後七次收受鄧某所送現金2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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