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判
吳英集資詐欺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欺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以集資詐欺罪判處
吳英死刑,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浙江高院二審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高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經重新審理後認為,鑒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並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專家點評
曾經的億萬富婆到如今的階下囚,吳英的命運恰似冰火兩重天,令人扼腕嘆息之餘也給人們留下不盡的深思。單純就案件事實來看,吳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以及如何處刑成為該案法庭辯論以及民眾爭議的焦點問題。有人認為吳英的行為是民間借貸,並無入罪的必要性。就構成何罪而言,從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表述來看,集資詐欺罪的前提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具備此前提下,行為人還應具有將集資款占為己有的目的才構成集資詐欺罪。對於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做了相應的界定。問題的難點在於如何判斷吳英的行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該案中吳英集資的對象是否屬於公眾也存在著截然相反的兩種觀點。而這種事實認定與主觀判斷的差異恰是導致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觀點分歧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死刑的適用問題上,民意與法意也存在著激烈的衝突,民間反對判處吳英死刑的聲音占據壓倒性的地位。
反思該案,死刑的存廢與改革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內容。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經逐步廢除經濟類犯罪死刑的前提下,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刑罰結構體系,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是擺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項艱巨任務。然而,該案更加令人警醒的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浪潮下,民間資本、民間融資的未來之路究竟在何方。一個吳英倒下,是否還會有無數個“吳英”冒出來?處於轉型中的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民間融資已經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力量之源。對此,我們是一如既往地予以扼殺,製造更多的“吳英”,還是反思制度體系本身的問題,轉向引導民間資本的法治化?顯然,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涉案資產處置
自2012年5月, 吳英案終審判決至2013年10月已有一年半的時間,但是,對於涉案資產的處置卻陷入了僵局。
擁有3.8億元債權的債主們,希望能及早處置涉案資產清償債權。時至今日,吳英案的債權人卻還沒有拿回一分錢。
身在獄中的吳英正在盡各種努力還債。她認為,案發時被扣押的資產被大量漏計。她的父親吳永正認為,經過幾年時間漏計的資產已經大幅度升值,足以償還案發時吳英所欠下的債務。
除此之外,由於吳英擔任法人代表的本色集團名下仍有大量財產,準備通過更換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重新激活本色集團,以便用本色集團的資產償還債務。
而政府和法院方面則認為,資產的處置工作中存在困難,因此進展緩慢。
10月28日,東陽警方公布了吳英案的資產處置情況。警方表示,吳英的涉案資產正在處理中,目前,他們已追回贓款1800餘萬元,並存於專案賬戶中。不過,因為處置主體依據、涉及多家法院查封、房產他項權證抵押等問題,現在資產的處置過程困難重重,需向上級及相關法院請示及幫助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