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為力拓案、五糧液案、黃光裕案、“二王”賭球案、李莊偽證案、苦主狀告永隆銀行案、“橋粘粘”案、吳英集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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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2009年,大案頻現。
在這一年,重慶打黑、足壇打假、網路掃黃、官場抓貪,社會積弊開始經受法律滌盪。
在這一年,多位商界大亨囚衣著身,“老鼠倉”連連被掘,經濟領域也在通過法律重整秩序。
這一年,帶來了諸多欣喜,也留下了很多懸念。以下選取的“懸案”,或許並不能作為中國法制進程的典型代表,但每個都注定意義重大。
法律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新十年,一個新的大時代揭幕。在新十年的起點,我們渴盼懸案得解。
1、力拓案
2009年7月5日,力拓集團4名駐華員工胡士泰、劉才魁、葛民強、王勇被上海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8月11日,上海市檢察機關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目前該案已被移送檢察機關。
點評:從涉嫌“竊取國家機密”,到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力拓案提醒人們,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商業競爭日益激烈,形式也越來越複雜。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國際經貿糾紛,有利於維護企業利益、國家利益以及各國的投資環境和對外形象。
2、五糧液案
2009年9月9日,五糧液發布公告稱公司當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立案調查。2009年9月23日,證監會通報指出,自7月28日對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立案稽查至今,已發現五糧液涉嫌虛假陳述等三方面的違法違規。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點評:信息披露違規是上市公司治理的頑疾。近年來不斷發生的此類案件,進一步凸顯了上市公司法律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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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光裕案
2008年11月17日晚,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黃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帶走調查,起因包括涉嫌“操縱市場”等。北京市公安局於2008年11月27日通知國美,黃光裕因涉嫌經濟、刑事案件,正在接受公安局調查。2009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外發布黃光裕案最新進展:該院在審查中發現黃光裕等人還涉嫌其他新的犯罪事實,目前已移送相關部門繼續審查。
點評:不管黃光裕在此次調查完成後將被以何種罪名起訴,也不管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都將告誡和啟示中國的企業家們:依法經營、防範法律風險已刻不容緩。
4、“二王”賭球案
2009年11月,公安機關表示,在國家體育總局的配合下,已查明原山西陸虎足球俱樂部總經理王珀、副總經理王鑫等人涉嫌利用商業賄賂操縱國內足球比賽個別場次的犯罪事實,相關涉案人員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點評:中國足球終於挑破了一個膿包,但膿水能否排放乾淨還有待觀察。不找到制度病根,徹底治療中國足球這個“母體”,膿包仍會層出不窮。
5、李莊偽證案
2009年12月10日,重慶涉案嫌犯龔剛模向警方揭發,稱其代理律師李莊捏造偽證,12日,李莊在北京被重慶警方抓獲,13日,檢察機關以涉嫌造假妨害作證正式批捕李莊。12月30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正式開庭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莊在作為龔剛模辯護律師期間,教唆其在法庭審理時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並賄買警察,為其編造龔剛模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作偽證。2010年1月8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莊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李莊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李莊的辯護律師表示將堅決抗訴。
點評:李莊案一審已經宣判,但因此案引發的喧囂遠未平息。這一極富戲劇性的案件,折射出社會對於法律權威公正的空前重視。
6、苦主狀告永隆銀行案
2005年6月,受香港永隆銀行理財經理的“誘導”,上海投資者張先生將自己的積蓄32.24萬美元全部購買了厄瓜多國債,因該債券不是香港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導致張先生不能及時止損。金融危機後,張先生虧損高達百萬元人民幣。2009年12月,該案在上海浦東法院立案。該案是內地首例投資者訴境外金融機構的案件。
點評:該案無論是何種審判結果,都會讓“不差錢”的中國投資者看到投資境外金融產品過程中的投資風險、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並警告境外證券、金融服務機構必須誠信、合法經營。
7、“橋粘粘”案
2009年12月4日,市政監督人員發現大橋的30多根欄桿裂開了口子,最大處可以伸進手指,然而施工單位竟連夜用結構膠填補裂縫處。目前,市建委和市政公用局已經對此事展開立案調查。
點評“橋粘粘”曾獲“市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無論是“橋粘粘”,還是“樓脆脆”,都凸顯出重新界定公權力的合法運行、負責運行的範圍和規則的必要性。
8、吳英集資案
“金華東陽富姐”吳英,因違法集資3.8億元,於2009年12月19日,以集資詐欺罪被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0天后,吳英提起抗訴。
點評:民間金融這個灰色地帶通過此案得到重新審視。如何改善金融管制,釐清行為邊界,明確法律預期,使民間金融行為合法化、規範化,從而既滿足現實的民間金融需求,又增強金融運行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