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紅霞(武漢市東西湖區種子公司出納)

2012年2月至9月,吳紅霞利用擔任東西湖區種子公司出納的職務便利,為幫助其親屬所在銀行完成攬儲任務,擅自決定從公司賬戶轉出資金100萬元存到其親屬個人賬戶。2014年9月,吳紅霞因犯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等情節,被判刑三年,緩刑四年。2014年10月,吳紅霞被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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