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芳(6·14杭州女童墜亡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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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秀芳,女,6·14杭州女童墜亡案被告人。

2023年4月18日,浙江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秀芳過失致人死亡一案,吳秀芳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認罪悔罪。5月18日上午9時40分,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秀芳過失致人死亡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吳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秀芳
  • 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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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曾是一名保姆。

人物案件

案發經過

2022年6月14日,吳秀芳帶著不到2歲的女童坐電梯,出電梯時將孩子遺忘,隨後電梯升至中間層8樓,女童走出電梯不久從8樓墜亡。
2022年6月,據女童父親陳先生提供的“立案告知書”,杭州拱墅區警方認為符合刑事立案標準,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對吳某立案偵查。

一審開庭

2023年4月18日9時30分,浙江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秀芳過失致人死亡一案。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吳秀芳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6月8日,被告人吳秀芳受僱至陳某江、趙某家中擔任保姆,負責照看其女兒陳某某(2020年8月19日出生)。6月14日20時許,吳秀芳帶陳某某從杭州市拱墅區某小區2幢3單元15樓乘坐電梯下至1樓,因疏忽致陳某某被單獨留在電梯內。後電梯自動上行至8樓,陳某某走出電梯,爬上8樓過道窗台墜落至2樓平台,經送醫於當晚被宣布死亡。同日,吳秀芳主動向來現場調查的民警表明身份並說明情況,後被帶至派出所協助調查,次日被傳喚到案。
庭審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吳秀芳疏忽大意,致幼兒高墜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名及構成自首等提出異議。被告人吳秀芳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以被告人有自首等情節請求從寬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人吳秀芳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宣判

2023年5月18日上午9時40分,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秀芳過失致人死亡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吳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秀芳從事保姆工作多年,並於2022年6月8日經介紹受僱至陳某江、趙某家中從事保姆工作,專職照看陳家幼女即被害人陳某某(歿年21月齡)。
2022年6月14日20時許,吳秀芳帶陳某某從杭州市某小區2幢3單元15樓乘坐電梯下至1樓,其間顧自瀏覽手機,臨近1樓時吳秀芳不再瀏覽手機,轉向並招呼陳某某“走了走了”,20時01分13秒電梯到1樓,見陳某某手摸電梯面板而上前制止並稱“會有危險的”“跟著阿姨走”,01分17秒吳秀芳拉著滑板車自行出電梯,01分19秒電梯開始關門,01分20秒吳秀芳回頭見陳某某未出電梯,試圖用滑板車阻擋電梯門未果,01分21秒電梯門關閉。陳某某在電梯內哭喊,吳秀芳在電梯外以“阿姨來了”“不哭”等言語安撫陳某某,並按電梯按鈕試圖打開電梯門。電梯停留約30秒後自動上行。20時02分10秒電梯停至8樓,陳某某出電梯至8樓過道,後爬上8樓過道窗台,02分55秒墜樓後落至2樓平台。
而後,吳秀芳至樓上等處找尋陳某某,其間將陳某某走失情況電話告知陳某某之父陳某江。陳某江在小區內找尋,後在2樓平台找到陳某某並送醫搶救。陳某某因顱腦外傷、失血性休克等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吳秀芳主動向至現場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並說明其將陳某某遺留電梯內等情況,又趕至醫院了解搶救情況,後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法院審理認為,吳秀芳作為受僱照看幼兒的專職保姆,負有對幼兒生命健康安全的看護責任,但其於晚上8時許帶幼兒進入電梯後,先是顧自瀏覽手機,在電梯到達1樓後,未採用控制電梯門讓幼兒先出電梯或以手牽、懷抱等方式確保幼兒安全離開電梯,而是自己先走出電梯,導致幼兒被單獨滯留在電梯內。吳秀芳明知對幼兒而言電梯為較大風險場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將幼兒單獨滯留在電梯內,以致發生幼兒單獨走出電梯並爬窗墜樓死亡的後果,其行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訴機關指控吳秀芳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吳秀芳因過失犯罪造成1名幼兒死亡,致當事家庭陷入不幸,並給其家人造成心理創傷,應依法懲處。綜合考慮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無防墜裝置等客觀因素,以及吳秀芳在發現被害人未出電梯且電梯門即將關閉時,用滑板車試圖阻擋電梯門關閉,未果後在電梯外言語安撫被害人並按電梯按鈕試圖打開電梯門,後參與找尋等具體情況,可認定犯罪情節較輕。吳秀芳在公安機關上門排查時主動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鑒於吳秀芳犯罪後認罪悔罪,無犯罪前科劣跡,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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