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敦武

吳敦武

吳敦武,男,漢族,1953年8月出生,安徽廬江人。安徽師範大學中文系畢業,大學學歷。1972年3月參加工作,1985年2月入黨。曾任安徽省紀委駐省衛生廳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2018年6月,銅陵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吳敦武(副廳級)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提起公訴,該案也成為安徽省監察委員會首例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2018年7月27日上午,吳敦武在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2018年12月25日,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安徽省衛生廳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吳敦武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敦武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廬江
  • 出生日期:1953年8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公開審理,依法判處,

人物履歷

1972年3月至1981年3月,在安徽省冶金地質局808地質隊、合肥鋼鐵公司機修廠當工人;
1981年3月至1990年10月,歷任安徽省冶金技校辦事員、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0年10月至2008年5月,歷任安徽省紀委監察廳主任科員、副處級調研員、副處級紀檢監察員、室副主任、副廳級紀檢員;
2008年05月至2013年8月,任安徽省紀委駐原省衛生廳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
2013年8月退休
2012年3月開始,任安徽省輸血協會會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2月24日,從安徽紀檢監察獲悉,中共安徽省紀委駐原省衛生廳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吳敦武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8年4月27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日前,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對原省衛生廳黨組成員、省紀委駐原省衛生廳紀檢組組長吳敦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吳敦武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統一保管護照,未經批准多次出國旅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購買、使用公車,借公務差旅之際公款旅遊;濫發並領取獎金等福利;違反廉潔紀律,公款購買酒店消費卡由本人使用;多次收受禮金、購物卡,並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與他人搞權色交易;違反民眾紀律,攤派贊助費用;違反生活紀律,出入娛樂場所,接受異性有償陪侍;在所在單位報銷個人費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賄賂,涉嫌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
吳敦武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毫無法紀意識,執紀違紀、全面破紀,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敦武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2018年5月2日,經安徽省監察委移送,安徽省檢察院將省衛生廳原黨組成員、省紀委駐衛生廳原紀檢組組長吳敦武(副廳級)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指定銅陵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這也是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推開以來,安徽省檢察院受理的第一起省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案件。
2018年2月2日,安徽省監察委以涉嫌受賄犯罪對吳敦武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並於4月27日將該案移交安徽省檢察院。為確保案件實現順利銜接,此案移送審查起訴前後,安徽省監察委多次派員與省檢察院辦案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安徽省檢察院主動適應監察委辦案新模式,準確把握辦案各個節點環節,順利完成提前介入、強制措施適用、指定管轄等各項工作。
安徽省檢察院決定逮捕時認定,今年65歲的吳敦武在擔任安徽省紀委監察一室副主任、省衛生廳黨組成員、省紀委駐省衛生廳紀檢組長期間以及離職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15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發布訊息稱,吳敦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2018年6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銅陵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省衛生廳原黨組成員、紀檢組原組長吳敦武(副廳級)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提起公訴。該案是安徽省開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以來,省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的第一起案件。
經審查查明:被告人吳敦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退休離職前後,利用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
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吳敦武刑事責任。

公開審理

2018年7月27日上午,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敦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依法判處

2018年12月25日上午,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安徽省衛生廳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吳敦武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吳敦武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吳敦武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違法犯罪所得人民幣一百六十七萬七千零一十三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