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紅寺堡區醫療保障局

吳忠市紅寺堡區醫療保障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18〕101號)和《吳忠市黨委辦公室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吳忠市紅寺堡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吳黨辦發〔2019〕5號)檔案要求,制定本規定。

吳忠市紅寺堡區醫療保障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吳忠市紅寺堡區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紅寺堡區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忠市紅寺堡區醫療保障局
  • 主辦單位: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醫療保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研究擬訂全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發展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和自治區實施辦法,擬訂全區具體實施辦法,監督管理醫療保障基金,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實施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待遇統籌政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節機制。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落實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待遇政策。
(四)貫徹執行自治區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吳忠市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組織實施全區內二級甲等公立醫院基本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吳忠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建立完善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
(七)擬定並組織實施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九)完成區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業務部門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推行按病種付費為主的複合型支付方式改革,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職責分工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一)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健康局、區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機關公文處理、保密、宣傳、政務公開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預決算、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提案議案辦理、扶貧、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制度建設和各項工作落實督辦、會務接待、後勤保障等工作;監督落實醫療保障系統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工作。
(二)醫療保障崗位。貫徹執行自治區城鄉統一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落實自治區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籌資及待遇政策;組織實施醫療救助政策、標準;組織實施城鄉醫療救助、醫療保障助推脫貧攻堅惠民政策;完善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結算;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落實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待遇政策。
(三)醫藥服務管理崗位。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協調服務價格和收費方面的爭議和糾紛;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區、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建立完善紅寺堡區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
(四)醫保基金監管崗位。貫徹執行國家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和自治區實施辦法,落實自治區醫療保險基金實施辦法,擬訂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擬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組織推進全區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實施紅寺堡區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監督實施區內二級甲等公立醫院基本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相關行政審批工作。

人員編制

區醫保局人員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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