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紅寺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吳忠市紅寺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18〕101號)和《吳忠市黨委辦公室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吳忠市紅寺堡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吳黨辦發〔2019〕5號),制定本規定。

吳忠市紅寺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吳忠市紅寺堡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吳忠市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紅寺堡區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忠市紅寺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所屬部門:吳忠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吳忠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面向城鄉勞動者的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政策體系,貫徹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區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貫徹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執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執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建立全區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關係政策措施,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執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勞動違法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政策。承擔政府人才綜合管理職責,落實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相關任務,構建人才服務體系。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引進人才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措施。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措施。
(九)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措施,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指導監督部門、鄉(鎮)按照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完成區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攻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文電、信息、安全、機要、檔案、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進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和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退休幹部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及招投標相關工作。
(二)就業促進崗位。貫徹落實就業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貫徹落實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執行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規劃,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執行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的技能培訓政策、規劃及年度計畫。
(三)事業人事管理崗位。落實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部門、鄉(鎮)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落實專業技術人才相關政策。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
(四)勞動關係崗位。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措施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執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規劃、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勞務派遣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五)工資福利崗位。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核准工作。核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六)社會保險崗位。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標準。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落實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依法監管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七)勞動仲裁崗位。負責工傷認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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