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面向城鄉勞動者的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覆蓋城鄉的多層次
社會保障政策體系,貫徹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區統一的
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貫徹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執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執行相關
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建立全區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
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關係政策措施,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執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勞動違法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執行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政策。承擔政府人才綜合管理職責,落實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相關任務,構建人才服務體系。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引進人才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措施。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措施。
(九)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措施,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指導監督部門、鄉(鎮)按照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完成區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攻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文電、信息、安全、機要、檔案、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進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和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退休幹部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及招投標相關工作。
(二)就業促進崗位。貫徹落實就業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貫徹落實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
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執行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規劃,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執行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的技能培訓政策、規劃及年度計畫。
(三)事業人事管理崗位。落實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部門、鄉(鎮)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落實專業技術人才相關政策。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
(四)勞動關係崗位。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措施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執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規劃、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勞務派遣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五)工資福利崗位。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核准工作。核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六)社會保險崗位。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標準。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落實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依法監管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七)勞動仲裁崗位。負責工傷認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