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審判,
受賄
2011年8月22日江西省紀委通報,中共江西省紀委日前對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黨組成員吳志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吳志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道德敗壞,生活腐化。 吳志明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志明開除黨籍處分,並建議按程式開除其公職、罷免其南昌市人大代表職務;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判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受賄案2012年12月19日進行一審宣判,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吳志明犯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吳志明利用其先後擔任南昌市西湖區區長、青山湖區區委書記、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和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或者單位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47325774.74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志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吳志明主動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志明在被調查期間,提供線索,使偵查機關順利破獲其他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涉案贓款贓物已經全部追回,挽回了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對被告人吳志明從輕處罰。一審法院綜合全案情節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