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全讓

吳全讓,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

2022年4月22日,南丹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吳全讓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全讓
  • 身份: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
犯罪行為,審理公訴,

犯罪行為

被告人吳全讓利用擔任羅城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於2010年至2019年期間,在危舊房改造等項目為他人提供便利、幫助工程老闆介紹工程項目、幫助他人拿到住房指標等,從中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85萬元。
2016年,吳全讓在“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城西某小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為給予在該項目招投標中中標的某房地產公司關照,在代表羅城縣房改辦作為甲方與該房地產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代建委託契約》時,故意將招投標公告以及競標過程中內容由中標單位“全額墊資,自行承擔風險”變成“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
2017年元月,吳全讓調離羅城縣房改辦。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該房地產先後以撥付工程進度款以及拖欠工程款等情況多次向羅城縣房改辦請款並獲得相應資金款項,由此產生了資金占用費、利息以及債券評審費等費用。

審理公訴

2022年4月22日,南丹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吳全讓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
被告人吳全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賄賂總計185萬元,數額巨大;超越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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