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七理放炮燒斃陳朝玉案

吳七理放炮燒斃陳朝玉案,發生於清朝嘉慶十八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七理放炮燒斃陳朝玉案
  • 發生地點:福建
  • 發生時期:清朝嘉慶十八年
  • 涉及人物:吳七理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嘉慶十八年(公元1813年)。福建省民吳七理因赴山祭掃祖墳,在墳前點放花炮,燒殘的花炮紙被風吹入山中的草叢,以致燒死當時在山中的陳朝玉等四人。案發後,經福建省巡撫審理,查明案犯吳七理因點放花炮而燒死陳朝玉等四人,“實系耳目不及,思慮所不到”。根據案情看,此案確屬過失殺人。據《大清律例》規定,過失殺人犯“準其收贖”,即因過失而殺人者,其所受刑罰可以用銀錢贖買。因此,該撫將案犯吳七理依“過失殺人律”判處罰銀並“在吳七理名下著追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用來安葬死者陳朝玉等四人。審結上報刑部,經覆核,刑部認為原判“系屬錯誤”,“自應照過失殺人律準其收贖,惟過失殺人至數命之案例,應按死者數著追銀兩”,即過失殺數人者,應按死者的人數追罰銀兩。為此駁復“著追贖銀四份分給領”,再追加罰銀分給每一死者家屬作為安葬費,吳七理交納收贖銀不過十五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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