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縣國土資源局

含山縣國土資源局是位於含山縣的非營利性組織機構,主要負責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等十四項,內設辦公室、信訪室等7個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含山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含山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統籌城鄉建設與發展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指導和審核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審核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工作。
(五)承擔保護全縣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上報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並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的監督管理,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負責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監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一)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縣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縣財政下撥的有關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產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檔案的起草、來文來電處理、檔案、保密、保衛、接待等事務;負責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和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管理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組織指導系統內培訓工作。
(二)財務股
研究擬定局財務會計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年度行政性經費、各項事業費、基金、專項經費預決算和綜合財政預算;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上報及基本建設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礦產等事業經費、基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收費的徵收、繳送、使用進行財務管理與監督,對局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局屬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執行財經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監督檢查。
(三)政策法規股(信訪室)
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聽證,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訂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違法案件;負責信訪工作。
(四)耕地保護股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鎮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縣城鄉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的統一管理;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木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五)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六)地籍測繪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承擔擬訂地方性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承擔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監管測繪單位資質;指導保護測量標誌;管理地圖編制工作,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和標準化工作;負責受理審批、審核縣本級和轉報上級機關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項;負責與行政審批事項相關的諮詢、協調、督查工作。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境內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按規定預審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害性評估的結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組織開展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調處地質勘查糾紛;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管理工作;協助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境內探礦權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組織協調和指導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政策措施;組織劃定縣規劃礦區,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依法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組織實施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承擔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工作;承擔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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