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含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含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含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建設事業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擬訂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等方面的政策及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組織縣內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參與縣內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後組織實施工作;參與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實施監督。
(三)指導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造價管理、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組織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作,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建設工程定額及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技術標準的實施。
(五)指導建築業的科技發展計畫、科技成果推廣和技術引進及創新工作;指導預拌商品砼、預拌商品砂漿管理工作;加快建築產業化試點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建設職業技能培訓、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職責調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6個內設機構,分別為: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的工作關係;制定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檔案、信息、安全、保密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組織實施職務評聘、推薦、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險工作;負責局系統黨的建設工作;管理和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固定資產、專項資金、各項財政撥款、預決算、基本建設、業務經費及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負責編制、統計全系統的各項經濟指標,按期匯總各項經濟計畫執行情況;承擔本部門所有縣本級和轉報上級機關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工作;負責與行政審批事項相關的諮詢、協調、督查工作;執行行政審批政策,研究制定行政審批業務流程,規範行政審批實施程式;負責中心視窗的基礎工作,按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要求建立健全視窗規章制度。
(二)城鄉建設股(市政公用股)
研究制定城市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建設年度計畫;編制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城市市政行業特許經營的實施辦法,編制城市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和改造計畫;承擔全縣燃氣行業管理責任;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工作;負責城區道路、橋樑、雨污水管網、污水及泵站、污水行業管理和污泥處理處置等;指導農村危房改造。
(三)綜合股(法規股)
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系統信訪、綜治及提案、議案辦理工作;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研究分析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評估、房地產測繪、中介服務、白蟻防治、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與人員的資質及資格管理;負責縣本級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審核、審批、發放及實物配租工作。
(四)建築業管理股
研究制定全縣建築業發展規劃,對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行為,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監督工作;負責建築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築行業新技術,新工法的推廣套用;擬定建築行業體制改革方案,負責執行建築節能、建築產業化及綠色建築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五)防空股
擬訂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參與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落實的監督檢查;貫徹執行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擬訂和指導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平戰結合轉換方案和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章制度;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與管理;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擬訂人民防空建設總體規劃,擬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監督、保障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組織縣級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建設;指導和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監督檢查,負責戰時人民防空的組織指揮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人民防空的重要經濟目標;推廣人民防空防災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套用;參與城市的搶險救災工作;參與政府處置突發事件的綜合規劃、方案擬訂,擔負構建指揮平台、整合相關信息資源、組織疏散安置等相關服務和保障工作。
(六)房地產綜合管理股(物業管理股)
研究制定全縣城市住房保障政策、房地產行業、物業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商品房預(銷)售業務的審核工作;指導、督查、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受理房地產市場違法行為案件;負責房改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全縣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職業資格以及選聘前期物業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屋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交存、管理並監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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