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含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含山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
(二)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實施就業援助;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就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各項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相關政策,加強企業工資巨觀調控。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執行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國(境)外專家來含工作。
(八)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榮譽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並推動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負責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二)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文檔、會務、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與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相關的諮詢、協調、督查工作等。
(二)法規監察股
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協調重大勞動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擬訂並推動落實勞動關係和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負責協調落實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牽頭負責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擬訂全縣社會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承擔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協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等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三)就業培訓股
擬訂全縣就業、人力資源市場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承擔民辦職業機構審批和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有關政策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辦法;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指導鎮(社區)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管理和監督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來含就業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負責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有關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組織指導創業培訓、農民工技能培訓;參與制訂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並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承辦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四)基金監督股
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管理就業、培訓及有關專項基金的使用;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統計。
(五)養老保險股
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承擔企業職工和參加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核工作。貫徹落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承擔有關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和監督實施工作。
(六)醫療工傷保險股
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及其基金管理辦法,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執行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承擔全縣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和管理。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相關制度規定,組織實施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協助做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七)工資福利股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補貼、福利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企業工資巨觀調控政策、企業崗位工資指導線,落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八)公務員管理股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落實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協調縣級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承辦縣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等事宜;負責全縣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承辦縣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等有關管理工作。
(九)事業單位管理股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初審工作;負責縣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調配、考核、任用、懲戒、辭職、辭退和培訓工作;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開發和培養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員的選拔工作;負責有關科研經費的資助工作。擬訂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批准的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項目;承辦縣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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