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地區民政局

吐魯番地區民政局(已撤銷),現為吐魯番市民政局。負責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地區民政局事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定地區民政工作的實施意見、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縣(市)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吐魯番地區民政局
  • 所屬地區:吐魯番地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地址:新疆吐魯番市光明路128號
機構設定,機構職能,單位地址,

機構設定

辦公室
社會事務科
優撫安置科
區劃地名科
救災救濟科

機構職能

(二)組織、協調、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和褒揚工作;管理和保護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審核呈報全國和自治區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
(三)負責地區復員幹部、退役士兵(含士官)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無軍籍推行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地區復員通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組織實施接收安置和地區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和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負責地區軍供站的建設管理與接待新老兵、過往機動部隊的服務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復員幹部、退役士兵(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地區雙擁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地區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五保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監督縣(市)社會救助工作。
(五)承擔全地區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職責;依法對全地區社會團體及分支機構、地直所屬或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地直各類社團基金會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規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費收費標準、財務管理辦法、監督財務收支和活動開展情況,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民辦非企業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指導、監督縣(市)開展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地區救災減災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開展救災減災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縣(市)救災工作;承擔地區減災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七)擬訂全地區城鄉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革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八)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劃界線、地名管理辦法;承辦地區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地區行政區域規劃;負責鄉、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限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承辦與毗鄰地、州、市的邊界線勘界工作;負責各縣(市)行政區域邊界紅的藏勘定和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地區內邊界爭議和糾紛;負責全地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
(九)貫徹自治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和實施地區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措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地區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福利資金;組織開展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和扶持措施;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落實國家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地區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地區殯葬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縣(市)開展婚姻、收養和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地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地區民政事業財務工作;負責編制匯兌民政統計年報和民政事業費決算;指導、監督縣(市)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承辦地區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地址

吐魯番地區民政局 地址:新疆吐魯番市光明路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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