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憲法:①有憲法之名,而沒有分權、權利保障和民主內容的憲法。17、18、19世紀的一些法國哲學家、法學家認為僅有一部成文法來規定種種政治的產生及其職能,以及他們之間的關係,還不足以稱為憲法,只有在憲法條文中規定用三權分立的原則來保證被統治者享有一定的權利,這才有了憲法。②名不符實的憲法。從憲法的實施效果所作的分類。指由於社會經濟和政治文化的、落後,憲法的規定只是寫在紙上的文字,根本不可能實現。③名存實亡的憲法。指雖然制定和頒布了憲法,但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並不遵循憲法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名義憲法
- 外文名:In the name of the constitution
- 特點:語義憲法對稱的概念
- 實質:憲法可以分為規範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