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戶口業務是由公安局受理。
事項名稱,辦事機構,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法律依據,
事項名稱
受理新生兒登記、服兵役註銷、死亡人口註銷、分戶並戶登記、遷入遷出登記、變更戶口事項等
辦事機構
同江市各公安邊防派出所
受理條件
居住在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可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請材料
1、辦理夫妻投靠落戶:⑴投靠人(申請人)寫出書面申請;
⑵投靠人原籍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和現實表現證明(60周歲以上可不需要現實表現證明),投靠人為女性且年齡在18至49周歲之間的需要到遷入地鄉、鎮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辦理計畫生育證明;
⑶雙方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交驗原件;
⑷《結婚證》複印件一份,交驗原件;
⑸待遷入地社區民警調查意見。
2、辦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戶:⑴投靠人(申請人)寫出書面申請,投靠人原籍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和現實表現證明(60周歲以上可不需要現實表現證明);
⑵雙方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交驗原件;
⑶待遷入地社區民警調查意見;
⑷提供關係證明(如人事檔案,原籍派出所證明等)。注意事項:被投靠人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並能夠提供父母單獨居住房間,父母二人應同時辦理投靠,一人投靠子女造成老人兩地分居的原則上不予批准。
3、辦理工作調轉落戶:⑴組織、人事部門批准材料;
⑵《調動人員登記表》、《審批(呈報)表》、《商調函》(調令);
⑶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明,遷入人為女性且年齡在18至49周歲之間的需要到遷入地鄉、鎮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辦理計畫生育證明;
⑷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交驗原件。
4、辦理購房落戶:⑴房屋產權證(貸款房需房屋產權證、契約、購房收據的複印件,並加蓋房產部門公章)原件及複印件;
⑵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明,遷入人為女性且年齡在18至49周歲之間的需要到遷入地鄉、鎮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辦理計畫生育證明;
⑶申請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交驗原件。
5、新生兒落戶:⑴《兒童出生醫學證明》;⑵申請人《居民戶口簿》複印件一份,交驗原件;⑶父母(父或母)戶口不在兒童出生地的,需提交父母(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該兒童未落戶證明。
辦理以上述事項的流程:申請人向申請人待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受理申請人申請後進行審查,對符合落戶規定的予以辦理,對不符合落戶規定的不予辦理,並說明理由。
辦理時限
申請人帶齊申請材料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辦理二代身份證登記表,然後到同江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局視窗辦理。
1、辦理夫妻投靠落戶的辦理時限:同一地市市區內當場辦理;跨市(縣)的15個工作日。
2、辦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戶的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3、辦理工作調轉落戶的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立即辦理
4、辦理購房落戶的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5、新生兒落戶:材料齊全立即辦理
收費標準
依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取消收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定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定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製。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