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同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寧黨辦〔2018〕101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寧黨辦〔2019〕28號),制定本規定。

同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同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縣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同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隸屬:同心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住房城鄉建設的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住房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統籌協調新型城鎮化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事業達影記棵的行業管理。
(二)貫徹實施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制度並指導實施。
(三)落實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各類定額;執行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資質標準並監朵腿糠去督管理。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執行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的實施;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交易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服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工作。監督執行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檢測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標準。擬定建築業、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縣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承擔建築施工、安裝、裝修、勘察、設計、監理等建築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建築行業職業健康工作責任;監督執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防;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
(七)擬定城市建設發展戰略、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供熱等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城市燃氣、園林綠化、公共避難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設計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承擔地下管線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指導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建築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八)組織實施建設科技、建築節能、建築產業現代化、綠色建築發展規劃、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負責建築新材料推廣套用。
(九)執行並指導實施自治區村鎮建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
(十)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及監督管理工作。
(十地燥拳一)承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履行城市管理職責並相應行使行政處罰權。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監管。負責市政道路及附屬設施運行管理方面的監管。負責對城市道路照明進行監管。負責街道、市政道路路銘牌、宣傳牌及廣告牌的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縣城建成區範圍內門頭牌匾的監督、管諒燥采理等工作。負責縣城建成區範圍內沿街商戶“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對破壞、侵占城市園林綠化行為的監督和查處工作。負責縣城建成區違法違章建築清查處理工作。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水務管理、工商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方面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章。編制本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計畫,擬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監督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並監督檢查。擬訂人民防空宣龍拒紙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縣人民防空經費和人民防空國有資產,並對全縣人民防空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戰時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報建設與管理。組織防空隊伍建設和訓練及演習。負責戰時空襲警報和燈火管制、人員疏散和掩蔽。
(十三)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檔案、財務、保密、人事、信訪、政務公開、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普法、新聞宣傳、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思想及意識形態、社會化管理以及機關黨建指導、落實工作;負責局黨委系統所屬黨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二)住房保障崗位。擬訂住房保障葛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負責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三)村鎮建設崗位。擬訂村鎮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窯危房改造工作;負責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指導特色小城鎮、美麗小城鎮和美麗村莊建設工作。負騙阿講責傳統村落項目申報和保護工作。
(四)建築業和房地產崗位。擬訂建築業、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監督執行建築市場、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驗收備案的法規規章制度;負責建築執業資格註冊人員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政策;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參與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各類建設項目抗震設施工作;擬訂房地產業市場監管和穩定房地產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五)城市綜合管理崗位。負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城市管理的組織實施;負責城市道路、城市容貌、環境衛生、污水處理等行業技術標準的指導和實施;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維護的組織、監管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服務外包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六)城市綜合執法崗位。貫徹執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對開展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城市建成區區域內行使以下行政處罰職權:行使市政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非機動車道、違法停放車輛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溝渠湖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溝渠湖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履行縣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相對集中並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七)人防管理崗位。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章。編制本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計畫,擬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監督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並監督檢查。擬訂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人員編制

住房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住房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章。編制本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計畫,擬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監督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並監督檢查。擬訂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縣人民防空經費和人民防空國有資產,並對全縣人民防空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戰時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報建設與管理。組織防空隊伍建設和訓練及演習。負責戰時空襲警報和燈火管制、人員疏散和掩蔽。
(十三)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檔案、財務、保密、人事、信訪、政務公開、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普法、新聞宣傳、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思想及意識形態、社會化管理以及機關黨建指導、落實工作;負責局黨委系統所屬黨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二)住房保障崗位。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負責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三)村鎮建設崗位。擬訂村鎮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窯危房改造工作;負責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指導特色小城鎮、美麗小城鎮和美麗村莊建設工作。負責傳統村落項目申報和保護工作。
(四)建築業和房地產崗位。擬訂建築業、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監督執行建築市場、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驗收備案的法規規章制度;負責建築執業資格註冊人員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政策;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參與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各類建設項目抗震設施工作;擬訂房地產業市場監管和穩定房地產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五)城市綜合管理崗位。負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城市管理的組織實施;負責城市道路、城市容貌、環境衛生、污水處理等行業技術標準的指導和實施;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維護的組織、監管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服務外包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六)城市綜合執法崗位。貫徹執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對開展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城市建成區區域內行使以下行政處罰職權:行使市政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非機動車道、違法停放車輛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溝渠湖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溝渠湖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履行縣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相對集中並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七)人防管理崗位。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章。編制本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計畫,擬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監督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並監督檢查。擬訂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人員編制

住房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住房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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