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和貫徹落實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貫徹落實就業援助制度。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貫徹執行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運行維護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措施,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推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政策。承擔政府人才綜合管理職責,落實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相關任務,構建人才服務體系。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和落實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措施。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措施。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政府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以縣委和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
(十)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措施,執行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工作,並監督檢查。
(十一)貫徹執行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十三)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城鄉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相關工作、擬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縣農業農村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協調配合做好相關培訓工作。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擬定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相關實施方案及獎補辦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縣農業農村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協助做好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相關工作。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通報有關情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內設機構
1、綜合管理崗位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文案、機要、檔案、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統計、保密、信訪、電子政務、宣傳、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
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崗位
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崗位管理政策的執行;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
3、人才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崗位
負責全縣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工作;負責全縣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報名工作;負責全縣各類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和統計報表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職業介紹中介機構和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管理。
4、工資福利與離退休崗位
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貫徹執行工傷預防政策和工傷與職業病認定、申報工作。
5、就業促進與社會保障崗位(含農民工工作)
執行自治區就業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擬定全縣就業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就業、勞務派遣、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指導,擬訂應對預案。落實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落實自治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負責全縣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協調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負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監督、管理。
人員編制
人社局行政編制1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人社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