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黑二省餉捐,清代鹽稅之一。吉林原先僅對省城銷售的奉鹽每百斤征銀八分五厘。光緒二十七年(1901),在奉鹽入境處廣設局卡,每百斤抽收中錢五百文。三十一年,黑龍江仿照吉林省的辦法,每百斤抽收入境鹽厘中錢四百五十文。因吉、黑二省徵收的鹽厘充作軍餉,故又稱餉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