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里巴斯共和國憲法

吉里巴斯共和國憲法是指現行憲法。1979年7月12日吉里巴斯獨立後生效。憲法規定:共和國議會實行一院制,是共和國立法機構,由35名議員組成,任期4年。議員由選舉產生。如總統來自僅產生一名議員的選區,可增選議員一名。總檢察長如不是當選議員,可出席議會會議,視為依據職權的議員。議會還為大洋島保留一個席位。總統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由議會提名,經全國選舉產生,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3次。總統負責組閣。設副總統一職。

國務委員會是共和國權力機構之一,由公務委員會主任、首席法官和議會議長組成。主席由公務委員會主任擔任,總統辭職時,代行總統和政府首腦的職·責務委員會是議會的檢察機構,由不擔任政府職務的3名議員組成,主要任務是檢查政府的帳目,並向議會報告。部長會議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由總統、副總統、各部部長(不超過8名)和總檢察長組成。總統兼外交部長,副總統兼內政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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