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暫行辦法

《吉林省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暫行辦法》在2004.09.0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9.05
  • 實施時間:2004.09.05
經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屆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五日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方便申請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是指行政許可需要人民政府兩個以上的部門分別辦理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由一個部門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負責協調組織相關部門採取集中統一聯合辦理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正、公開、效能、便民原則。
第五條 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的主體是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便於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的規定場所,設立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的服務大廳,為有效實施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提供條件。
第七條 集中統一聯合辦理的行政許可由主辦部門負責,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在辦理中出現爭議和分歧時,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釋和處理。
第八條 主辦部門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協辦部門的工作,協辦部門對主辦部門負責。
第九條 主辦部門應當將辦理行政許可所需報送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並將報送的材料分送協辦部門。需要補充材料的,由主辦部門通知申請人提供。
第十條 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分別不同情形,實行以下辦理制度:(一)一般事項直接辦理制;(二)特殊事項承諾辦理制;(三)需要上報的事項實行跟蹤辦理制;(四)國家明令限制的事項實行明確答覆制;(五)收費項目實行政務大廳視窗統一收費管理制。
第十一條 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實行信息網路化管理,簡化工作流程,減少許可環節。
第十二條 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範圍、程式、時限受理行政許可,除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式外,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
第十三條 對於集中統一聯合辦理的行政許可,由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共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由主辦部門統一送達申請人。
第十四條 集中統一聯合辦理的期限,由主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確定。但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共同辦理時間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第十五條 對協辦部門不予許可的行政行為,由主辦部門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主辦部門應將集中統一聯合辦理的行政許可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備案的行政許可進行審查,發現有違法或不當的,應當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集中統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定期檢查許可事項的執行情況,發現違法或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法制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統一聯合辦理的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集中統一聯合行政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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