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

吉林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j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of Jilin province project management approach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吉林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下簡稱‘重大轉化項目’)的規範化管理,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組織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意見》(吉政辦發[2009]3號),以及科技部、吉林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實施重大轉化項目,旨在通過政府引導,最大限度地調動和集成優勢科技資源,加快推動一批技術含量高、市場潛力大、具備轉化條件的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為我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供引領和支撐。
第三條 重大轉化項目的組織實施由省政府領導,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具體負責組織、協調項目的立項評審、論證,開展項目中期檢查、結題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四條 重大轉化項目的實施一般分公開徵集、初篩確定、整合設計、綜合評審、實地考察、立項啟動等六個階段。
第二章 項目的確立和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科技廳發展計畫處(以下簡稱“發展計畫處”)根據全省科技發展規劃、省政府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及任務,統一組織重大轉化項目的徵集。
第六條 重大轉化項目優先安排和支持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適用,實施後能形成產業規模,可產生較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且具有重大影響的轉化項目。
1、技術含量高。屬國內自主創新的項目,其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以上;屬國外引進的項目,其技術水平應達到國際先進以上;
2、明顯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具有較大市場需求、2-3年內能夠達到相當的生產規模並實現較大效益;
3、項目在省內實施、前期基礎條件較好,組織保障到位,能夠帶動人才、基地發展,實施機制合理,產學研結合。
第七條 申報重大轉化項目的條件要求:
(一)申報重大轉化項目在以下範圍選擇:
1、國家和本省發布的重大科技成果推廣指南成果;
2、列入省級各類科技計畫並已通過驗收或鑑定的成果;
3、獲國家級或省級科技獎勵的成果;
4、已獲國家發明專利授權並具備轉化條件的成果;
5、省外或海外來吉轉化的成果;
6、其它具有重大轉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二)申報單位是在吉林省境內註冊的獨立企業法人單位,或是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合作的聯合體,應具備的條件是:
1、企業在相關任務領域具有領先的創新能力和技術基礎;
2、企業有穩定的研發投入、常設企業技術開發機構或穩定的科研隊伍和人才;
3、建立了有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
4、企業所屬地政府能夠為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
第八條 重大轉化項目的設計和立項應遵循以下原則:
1、開放原則。重大轉化項目應充分調動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積極性,形成產學研推進機制。
2、集成原則。重大轉化項目強調項目、人才、基地等統籌部署和多種技術集成,並在集成基礎上形成重大產品和產業。
3、市場原則。重大轉化項目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突出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和作用。
第九條 科技廳有關業務處室按廳里的統一要求,組織有關專家對分管領域徵集的重大轉化項目進行諮詢、初篩,形成初步意見。發展計畫處根據相關處室意見,經綜合平衡後提出進入下一輪評審論證的建議項目,提交廳長辦公會審議。
第十條 發展計畫處根據廳長辦公會議的決定,會同相關處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議項目進行評審論證,綜合論證結果,提出優選或可選項目排序及經費預算意見,提交廳黨組審議。
經科技廳黨組會議研究審議後,會同省財政廳正式提出立項建議,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一條 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吉林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經費撥付、項目評估和驗收的基本依據。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二條 吉林省科技廳負責重大轉化項目的具體實施。項目執行期間,承擔單位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或按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廳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發展計畫處綜合匯總後,形成年度進展報告,經廳領導審定後,上報有關部門和省領導審閱。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或發生可能影響項目任務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項或發生難以協調的重大問題,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項目主管業務處室和發展計畫處報告。
第十四條 重大轉化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申請契約變更:
1、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指標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2、自籌資金或其他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實施的;
3、技術引進、項目合作方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開發工作無法按計畫進行的;
4、項目負責人或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研究開發工作正常進行的;
5、由於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開發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無需進行的。
第十五條 對於重大轉化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需要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省科技廳相關業務處室提出書面申請,由業務處室商發展計畫處提出處理意見,重大問題提交廳長辦公會研究,並會同省財政廳審定。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批准中止、撤銷的項目已經開展的研究工作、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報相關業務處室和發展計畫處審查並存檔。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重大轉化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檢查。發展計畫處每年協調有關業務處室,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項目績效考評,考評結果將記錄在案,形成項目承擔單位信用檔案,並作為對新立項目及對原有項目進行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重大轉化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及管理與使用,應依據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科技支撐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6]160號)、《科技部關於嚴肅財經紀律規範國家科技計畫課題經費使用和加強監管的通知》(國科發財字[2006]462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462號)等相關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驗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九條 重大轉化項目完成後,必須進行驗收。項目的驗收工作由發展計畫處組織,按《吉林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管理規定(2010年修訂稿)》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工作應在契約期滿後的半年內完成。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相關業務主管處室提出驗收申請,經發展計畫處審核,報廳領導審定。
第二十一條 重大轉化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
第二十二條 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進行密級評定或確認,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重大轉化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按照國家科技部有關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有關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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