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地類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吉林省草地類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在1988.08.2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草地類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8.24
  • 實施時間:1988.08.24
第一條 為了保護草原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拯救瀕於滅絕的生物物種,提供草原科學研究基地,根據《吉林省草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結合現實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設立的草地類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均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設立保護區,須由省畜牧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後實施。未經省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設立保護區。
第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保護區,根據需要可設定保護區管理機構。保護區管理機構受省政府授權的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領導。
第五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統一管理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進行科學研究,探索自然演變規律和合理開發利用草原資源的途徑,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六條 設立保護區要注意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最適宜的範圍,要考慮當地經濟建設和民眾生產的需要,儘可能不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確須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的,應嚴格控制範圍,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合理解決民眾的生活問題。
第七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根據自然資源分布情況,可以將保護區劃分為核心保護區、科學實驗區和生產生活區,並由保護區管理機構分界豎樁。
核心保護區只準進行科研觀測、巡護活動。
科學實驗區可以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習、科學考察、動物馴養、植物栽培以及旅遊活動。
生產生活區可以在不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不影響自然環境的情況下,建立工作、生產、生活設施、和進行生產生活活動。
第八條 進入核心保護區須經省畜牧主管部門批准。
進入科學實驗區和生產生活區進行參觀學習、旅行遊覽、採集標本、拍攝電影、拍攝電視和進行科學考察、文藝創作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需持本單位介紹信,到保護區管理機構辦理入區手續,並交納管理費。收費標準由省畜牧局會同省物價局規定。所收管理費全部用於發展保護區的事業。
第九條 保護區的居民,應當遵守自然保護的有關規定,固定生產生活範圍,在不破壞自然資源的前提下,從事種植業、養殖業,也可以承包保護區組織的勞務或保護區的管理任務,以增加經濟收入。
第十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要會同所在地和毗鄰的縣、鄉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組成保護區聯合保護委員會,制定保護公約,共同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保護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墾草原、挖草皮和破壞草原植被;
(二)擅自割灌木、割蘆葦、挖藥材、挖野生植物、刮鹼土、挖肥土、挖沙土、淘砂金;
(三)採集、砍挖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四)擅自捕捉、獵殺野生動物;
(五)隨意燒荒、燒炭以及污染水源、水域;
(六)損壞保護區的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另有規定者處,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和科學實驗區的,保護區管理機構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撤出保護區;教育不改的,處以五元以內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依照《吉林省草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第(四)項、第(五)項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的,依照《吉林省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五)項的,按《吉林省草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九)項或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罰。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責令賠償損失,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自然保護區的解除和範圍的調整,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的性質和範圍。
第十四條 在自然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由省畜牧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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