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營業性檯球管理規定

《吉林省營業性檯球管理規定》在1989.09.1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文化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營業性檯球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9月18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9月18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文化廳
第一條 為加強營業性檯球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吉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營業性檯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文化廳是全省營業性檯球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營業性檯球管理工作。各級公安、工商、物價、衛生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營業性檯球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管轄範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管理。
第五條 開辦營業性檯球室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安全標準和具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二)符合公共場所衛生標準和有關要求;
(三)檯球室面積在30-50平方米以上,球檯間距不小於1、5米。
(四)球檯、球桿及檯球要符合標準;
(五)配備和指定維持秩序的管理人員,負責室內安全保衛工作。
第六條 開辦營業性檯球須辦理下列手續後方可營業:
(一)向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營業許可證》;
(二)經縣以上公安安全檢查,領取《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
(三)經縣以上衛生防疫部門檢查,領取《衛生許可證》;
(四)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
第七條 賓館、飯店及其它公共設施開辦的檯球室,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第六條辦理有關證照。
第八條 營業性檯球經營者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維護室內秩序,保持室內清潔;
(二)每日開業前後,對室內各項設施及道路進行檢查,確保人身安全;
(三)對在檯球室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時,經營者有權予以制止,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九條 檯球室營業時間,夏季不得超過23時,冬季不得超過22時,節假日可延長1至2小時。
第十條 參加檯球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一)遵守和維護室內秩序,嚴禁吵鬧、賭博或打架鬥毆;
(二)嚴禁攜帶槍枝、彈藥、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險品進入室內;
(三)遵守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室內秩序,愛護室內設施,保護室內清潔。
第十一條 營業性檯球室票價的管理,由縣(不含市轄區)以上物價管理部門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檯球室收取適當的管理費。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物價部門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協商制定。
收取的管理費,必須用於營業性檯球的各項管理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前未經審批的營業性檯球室須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按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可繼續營業。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轄範圍,由當地縣以上文化、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對直接責任者或單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改進、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500元以下罰款、吊銷各類證照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業,在限期內又不補辦手續的;
(二)管理人員因失職造成事故的;
(三)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
第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公安、工商和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在檯球管理工作中,要相互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對檯球室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管理人員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時,須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 凡模範執行本規定,同時在經營活動中,優質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我省境內的各類營業性電子遊藝場所及保齡球室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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