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浙江商會

吉林省浙江商會,是在吉林、浙江兩省政府的熱情關懷下,在吉林省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吉林省民政廳指導下,經過吉林省浙江商會籌備組認真細緻的工作,報經吉林省民政廳審核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浙江商會
  • 地點:吉林省浙江
  • 成立:2008年5月15日
  • 具有:省級社會法人地位的社團組織
商會簡介,商會宗旨,商會章程,商會地址,

商會簡介

商會是由浙江省在吉林經商的企業家自發組織的由會員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商會按照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商會的成立凝聚了眾多商會組織者和在吉廣大浙商同仁的辛勤和汗水。
吉林省浙江商會的會員分別來自吉林省的各個市地,原籍為浙江省各個市地的吉林浙商和企業家,充分體現了其廣泛性和代表性。吉林省浙江商會的成立,標誌著吉林省內10餘萬的浙商從此在吉林有了自己的“家”,商會堅持為會員服務的方針,以組織、維權、培訓、宣傳與傳遞信息為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成為政府和企業聯繫的橋樑與紐帶,充分發揮了同鄉會的“團隊精神”,為吉林省各地區提供了一個集中招商引資的平台,起到了把吉林經濟推向世界、把世界經濟引入吉林的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商會是浙商企業對外聯絡的視窗,是我們話發展謀利益的論壇。大家經常聯絡,定期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交流經驗,切磋探討,發展大計,弘揚艱苦奮鬥不畏艱難的創業精神,宏揚光大浙商團結、敬業、誠信、高效的良好形象,加強浙商的凝聚力和影響力,為吉林的經濟騰飛而貢獻力量。

商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立足吉林,回報浙江,誠信為本、服務為基。加強在吉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吉林省、其他各省(市、區)及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浙江省在吉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浙吉兩地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商會章程

吉林省浙江商會章程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吉林省浙江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稱“Zhe 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 lin”,英文縮寫ZCCJ。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浙江省在吉工商業人士自願組成,並經吉林省民政廳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立足吉林,回報浙江,誠信為本、服務為基。加強在吉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吉林省、其他各省(市、區)及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浙江省在吉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浙吉兩地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吉林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為吉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16號國際大廈A座60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任務:
(1) 組織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
(2) 向有關政府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協調落實,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 開展與有關政府和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4) 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等諮詢服務;
(5) 組織信息交流,報導會員單位的重要活動和取得的成績;
(6) 開展企業培訓。
(二)本會的業務範圍:
信息溝通、合作交流、諮詢服務、企業培訓,組織各類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吉林省浙江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吉林省的浙江籍人士投資設立的各類企業;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業績良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填寫會員入會登記表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向秘書處提供入會申請人一寸彩照和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加蓋公章)及公司簡介或宣傳資料;
(三)經理事會審核後批准;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連續三年不參加年度登記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拒不執行商會決定的行為,經常務理事表決通過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會籍和予以除名等處分。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
(一)權利:
(1)在本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商會的活動:享有商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報刊,信息等資料;
(3)獲得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4)對商會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為本會或完成本會委託辦理工作的,可獲得相應的報酬;
(6)免費在商會網站刊登企業及產品的簡要信息;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 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 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積極向本會刊物投稿;
(4) 發展會員;
(5) 每年按規定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理事
(一)權利
(1)參加理事會;
(2)參與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以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3)參與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4)免費在商會網站刊登企業及產品的簡要信息;
(5)享有會員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2) 履行會員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
(一)權利
(1)參加常務理事會;
(2)免費瀏覽商會項目庫信息;
(3)企業納入省委、省政府及吉林省領導調研對象;
(4)參與商會組織的高級培訓、交流活動;
(5)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2) 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五條 副會長
(一)權利
(1)參加會長會議;
(2)免費下載商會項目庫信息;
(3)企業納入省委、省政府及吉林省領導調研的重點對象;
(4)有權利組織並參與商會經貿、投資等洽談會,組團或隨團對境內外進行考察;
(5)有權參與省委、省政府及吉林省領導的接待、交流等活動;
(6)參選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7)享有常務理事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執行會長會議的決定;
(2) 履行常務理事履行的其它義務;
(3) 維護商會與分支機構的團結;
第十六條 常務副會長
(一)權利
(1)參加會長議事會議;
(2)有權組織並參與商會經貿、投資等洽談會,組團或隨團對境內外進行考察。
(3) 有權參與省委、省政府及吉林省領導的接待、交流等活動;
(4) 參與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5) 參與決定相關分支機構的領導;
(6) 享有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執行會長議事會議的決定;
(2) 定期提出商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 履行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七條 執行會長
(一)權利
(1)受會長委託可以全面負責本會的工作,對商會工作有最後決策權;
(2)會長不在吉林時,可以召集並主持商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3)受會長委託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對本會的財務、人事、經貿、及各項活動有監督權和建議權;
(5)有提名秘書處工作人員的權利;
(6)享有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組織制訂並實施商會工作計畫;
(2) 組織開展商會的各項活動;
(3) 有義務協調商會內外關係;
(4) 有義務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5) 履行常務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八條 會長
(一)權利
(1)全面負責本會的工作,對商會工作有最後決策權;
(2)召集並主持商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3)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5)負責商會財務收支管理;
(6)檢查會員大會、會長會議、會長議事會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7)享有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組織制訂並實施商會工作計畫;
(2) 組織開展商會的各項活動;
(3) 有義務協調商會內外關係;
(4) 有義務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5) 履行常務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本會會員大會的職責: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選舉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五)推舉會長;
(六)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本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吉林省民政廳申請登記;
(四)領導本會所屬機構,任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籌備下屆會員大會;
(六)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七)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項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組成,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議事會議,每個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1/2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積極配合會長做好工作,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本會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
(二)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副秘書長應協助秘書長做好工作,並配合處理好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與本會工作有關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會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的審查和審計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內公布。
第三十九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修訂稿)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意見在原《章程》(草案)基礎上的補充和完善。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修訂稿)在2008 年 5 月 17 日經本會預成立會議(常務理事擴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前《章程》(草案)即行廢止。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和秘書處。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地址

地址:長春市西安大路616號國際大廈A座6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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