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廳關於特崗教師相關政策的解釋

吉林省教育廳關於特崗教師相關政策的解釋

為指導各設崗縣(市、區)更好地為特崗教師提供優質服務,規範特崗教師管理和使用工作,幫助用人單位和特崗教師正確理解有關政策,切實保障雙方的權益,明確相應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教育廳關於特崗教師相關政策的解釋
  • 目的:更好地為特崗教師提供優質服務
  • 內容:工資標準等
  • 檔案:吉教聯子[2010]4號
問題說明,主要內容,工資標準,試用期,保險福利待遇,考核和管理,

問題說明

吉教聯字[2010]4號
各設崗縣(市、區)、財政局、行政局:
為指導各設崗縣(市、區)更好地為特崗教師提供優質服務,規範特崗教師管理和使用工作,幫助用人單位和特崗教師正確理解有關政策,切實保障雙方的權益,明確相應職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主要內容

工資標準

特崗教師工資水平不應低於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工資水平。如國家和省里補助的特崗教師工資性標準低於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工資水平的,差額部分由“特崗計畫”設崗縣(市、區)承擔;如高於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工資水平,則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省里補助的工資性標準執行,特崗教師工資按每年12個月逐月發放,發放時應扣除個人所得稅、為特崗教師辦理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等個人應承擔部分的費用。
[舉例:目前國家和省補助的工資性標準為20540元/人/年,比照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津貼補貼、應享有的社會保障等待遇全算在內),如果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工資標準高,例如22000元/人/年,由當地政府補齊差額部分;如低於國家和省里標準,例如19000元/人/年,則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省補助的工資性標準執行,即約1711元/人/月。無論何種情況,扣除單位替個人繳納的各項保險、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款項後,餘下的發到教師手中,即為實發工資。]

試用期

特崗教師試用期為半年,主要是對其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考核。為體現對特崗教師的優惠政策,從試用期開始特崗教師工資即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保險福利待遇

設崗縣(市、區)要根據現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保險福利的相關政策,參照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應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障待遇執行,切實保障特崗教師的合法權益。

考核和管理

特崗教師要納入當地教育系統統一管理,考核工作參照當地公辦教師考核辦法執行,不另設標準。特崗教師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已在《吉林省2009年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實施方案》(吉教聯字〔2009〕32號)有明確規定,原則上由設崗縣(市、區)政府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特崗教師上崗後,設崗縣教育局負責將其檔案交由當地政府人才服務機構管理(檔案在本人手裡的人員和檔案在設崗縣本地的人員可交直接由教育局辦理轉交,檔案在外地的人員由教育局負責向檔案所在地聯繫調檔事宜)。
各設崗縣(市、區)要將特崗教師工資發放及落實其他福利待遇和考核管理等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充分發揮設崗縣(市、區)自身的管理主體作用,將本地工資性補助標準等相關問題及時向特崗教師進行宣傳和解釋,充分保證特崗教師的知情權,做好特崗教師的穩定工作,切實解決特崗教師在工作及生活上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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