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印發關於加強督查落實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印發關於加強督查落實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是2000年吉林省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印發關於加強督查落實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0-07-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2000]21號
【發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2000-07-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
關於加強督查落實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吉政發〔2000〕2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督查落實工作的幾點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督查落實工作的幾點意見
(2000年7月)
為適應政府職能轉變要求,改進和規範政府工作,加強工作的督促落實,確保政府工作正確、高效、有序進行,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確保落實省政府重點工作和重大決策的事項包括:《政府工作報告》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重要專題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省政府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檔案,省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等。
二、對《政府工作報告》和省政府全體會議做出的工作部署,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門要立即進行貫徹,對涉及落實的具體事項,要根據各自的職責研究具體措施,並分解細化,明確責任,形成專題報告上報省政府。對《政府工作報告》和省政府全體會議部署中帶有綜合性、指導性的工作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明確牽頭部門,並逐項落實到具體地區和部門。
三、對省政府出台的有關政策、規定、意見等,在檔案下發後,省政府各部門要立即把應由本部門承辦落實的事項任務明確到責任人,研究提出在本部門系統(直到基層執行單位)貫徹落實的措施意見和要求,組織實施並報省政府備案。省政府各部門對分工職責範圍之內承辦落實的事項負組織和督促之責。基層單位如果因不了解有關政令、檔案和政策規定而影響省政府決策的落實,省政府將追究有關部門和領導的責任。
四、省政府專題會議、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涉及的有關辦理事項及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有關單位要按照規定時限予以落實;沒有時限要求的,應在兩周內回復,回復不了的要說明原因。各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協辦部門必須在一個工作周內予以答覆或會簽完畢,否則視為失職。
五、省政府部門對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有不同意見,可以按組織程式反映,但工作上必須保證省政府決策的貫徹執行。
六、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都負有對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重大事項進行督查落實的職責。省政府督查室是省政府督查落實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機構。
七、省政府督查工作主要就《政府工作報告》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其他重要會議包括專題會議部署和決定的工作事項,省政府重要決定、規定和政策,省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進行督查落實。
八、對《政府工作報告》、省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工作事項,對省政府有關的重大決定和政策規定,由省政府督查室負責組織督查。為強化督查力量,視需要抽調有關部門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及退下來、身體尚好的廳級以上老同志承擔省政府督查工作,相關部門要給予大力支持。對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具體承辦的工作會議,如計畫會議、勞動和社會保障會議等決定的工作事項,由承辦部門負責進行督查落實,並將督查情況報省政府。對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辦公廳承辦的其他重要會議決定的工作事項,由省政府督查室和會議指定的主辦部門聯合或由主辦部門單獨進行督查。對省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工作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相關政務處室負責督查落實。對省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的事項,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辦公廳有關政務處室按省政府領導批示和職責進行督查。
九、督查工作除索取必要的檔案、資料外,要堅持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然後向省政府提交翔實、準確的督查報告。省政府各部門、各市州政府以檔案、信息等形式向省政府督查部門匯報的工作落實情況,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省政府督查室和有關督查部門要對匯報情況進行必要的抽查驗證,發現有虛假問題,省政府對當事人及主要負責人將給予政紀處分。
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督查、誰落實的原則,建立督查落實責任和督查工作通報制度。省政府各部門主要領導同志為落實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第一責任人,按督查事項分工負責的分管領導同志為具體責任人。對省政府做出的各項重要工作部署和決定的事項,各部門要按職責要求主動進行落實和督查,省政府不再進行具體部署。對頂著不辦、推施扯皮、不認真落實和履行督查職責不力或敷衍應付的,由省監察廳進行行政效能監察並處理。
十一、省政府督查落實工作由省政府秘書長負總責。成立由省政府秘書長為召集人,省政府辦公廳、省監察廳分管領導同志組成的省政府督查落實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政府督查室),定期討論省政府督查工作,研究省政府督查事項落實情況,並就省政府重點督查落實工作做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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