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山西商會,是經吉林省民政廳批准,由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主管、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山西商會
- 正式成立: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 業務涵蓋:房地產開發、建材、裝飾裝潢
- 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社會組織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吉林省山西商會,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正式成立,是經吉林省民政廳批准,由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主管、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社會組織,其成員由來自三晉大地人士自願組成。業務涵蓋房地產開發、建材、裝飾裝潢、汽車零部件、醫藥、酒店賓館、加工業、商業、通訊電子、生物工程、商品零售業、新能源鋰電池等行業。
商會現有會員單位40多家。商會地址設在長春市南陽路418號歐亞會館9號樓。
我商會秉承服務、維權、搭橋的宗旨,竭誠為會員企業服務,為吉晉兩省的經濟發展服務。 商會理念是為了挖掘晉商文化,弘揚晉商精神,重振晉商雄風、再鑄晉商輝煌,為促進吉林、山西經濟的發展與合作、構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吉林省山西商會
本會英文名稱“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Lin”
第二條 性質:
由在吉的晉商企業家聯合發起的,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準繩,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加強聯繫、優勢互補、繁榮經濟和維護會員合法利益為目的,並以拓展吉晉經濟縱橫聯繫、加強相互協調、共同參與東北區域合作、促進兩地經濟的全面發展和共同進步、服務吉林、服務山西、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為主要任務。
第四條 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
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政廳
第五條 地址:
長春市高新開發區佳園路2088號3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 組織有關吉晉兩地經經貿活動。
2、 加強會員、企業、政府之間的相互溝通。
3、 組織各種招商活動。
4、 促進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5、 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參觀、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
6、 組織會員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
7、 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8、 接受兩地政府的業務指導,維護當地政治經濟社會穩定。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吉林省山西商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吉林省山西商會的章程
2、有加入吉林省山西商會的意願
3、山西籍企業的業務(行業、學科)在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2、會員有對本會所進行的各種會務活動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3、根據本章程的內容,會員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獲得本會給予幫助或協助解決問題的權利;
4、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和有關會議;
5、 本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查詢和監督權利;
6、 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 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2、 提供有利於調查研究、問題探討、招商引資等有關方面的理論文章、向兩地政府的建議和有關信息資料;
3、 為本會會務工作提供方便,接受本會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4、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5、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管理機構,並交回會員證;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
1、 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 被會員檢舉或本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證屬實的:
3、 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4、 違反本會制度,情節嚴重的。
(三) 會員除名應通過理事會集體討論,並在本會信息資料上予 以通報。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其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各項報告;
4、 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5、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若干名。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各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情況;
7、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8、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定;
10、決定其他重要理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本次理事會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暫不設立常務理事會,如理事人數較多時,再增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1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