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標協會

吉林省商標協會成立於2001年,協會的會員是由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和吉林省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及商標知名度較高、經濟效益較好的本省商標註冊人,以及從事商標中介事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對商標法律法規進行教學、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商標協會
  • 外文名:JILIN PROVINCE TRADEMARK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於:2001年
  • 縮寫:JLPTAA
協會簡介,協會的宗旨是:,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接受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導,接受吉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管理,並創辦了“吉林商標網”網站和《吉林商標通訊》雜誌,宣傳商標法律、法規和政策,介紹商標知識,報導商標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動和最新動態;舉辦各種專題培訓班,提高會員商標法律意識和商標管理水平;協助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維護會員商標權益、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協會還組織與國外民間商標組織之間的國際交流活動,召開商標理論研討會,探索企業如何樹立品牌意識自主創新,利用商標開拓市場、參與競爭、發展生產,提高品牌效益,爭創馳名著名商標。

協會的宗旨是:

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依法維護會員的商標權益,保護智慧財產權,幫助會員正確運用商標戰略開拓市場,爭創馳名著名商標,提高會員和全社會的商標意識,為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商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商標行為自律;指導本會會員正確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開展企業創品牌的諮詢和服務工作,組織有關商標工作的經驗交流、學術研討及商標展覽宣傳活動和業務培訓,傳播國內外商標動態與信息,研究我省的商標發展戰略,協調會員相關工作;依法維護會員的商標權益;接受委託,為企業提供商標法律諮詢服務,協調調查會員商標被假冒侵權情況,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接受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託,從事商標事務的調查研究,舉辦有關社會活動;開展與國內外商標團體的聯繫、交流與合作;辦好“吉林商標網”以及《吉林商標通訊》雜誌,為會員提供信息交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吉林省商標管理協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英文譯名:JILIN PROVINCE TRADEMARK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縮 寫: JLPTAA
第二條 協會成員由吉林省境內具有較強商標意識的商標註冊人和與商標工作密切相關的其它社會組織以及商標理論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個人自願組成。
第三條 以深入宣傳普及<<商標法>>,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商標事業加快發展為宗旨,提高全社會的商標意識,維護本團體會員的商標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遏制不正當競爭;協助會員正確運用商標戰略開拓市場,提高商標信譽,創立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團結全體會員,發揮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吉林省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住所設在吉林省長春市東南湖大路599號。
第五條 註冊資金為3萬元。
第六條 接受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七條 職責範圍包括: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指導會員正確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增強其爭創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的意識和能力,創立一批著名商標、馳名商標;指導馳名商標會員加大自我保護力度和增強國際市場競爭能力。
(三)接受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託,對創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並向認定機關提供參考意見。
(四)開展商標理論的研討交流活動,舉辦商標學術及業務講座,培訓企業商標管理人員。
(五)調查研究國內外商標發展趨勢,傳播省內外先進商標理論和經營管理信息,研究全省商標發展態勢、戰略以及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向省政府及商標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建議。
(六)維護商標註冊人合法權益,及時向商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商標被侵權假冒的信息。接受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委託,協助調查商標侵權假冒案件的情況,對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舉證。監督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切實保護商標註冊人合法權益。
(七)協調會員間的商標關係,調解會員間的商標糾紛。
(八)接受政府機關和民間組織委託,進行有關商標問題的調查,參與商標價值的評估、宣傳和有關的諮詢服務代理等活動。
(九)開展民間的商標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編印有關商標業務的交流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商標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發展團體會員的對象:擁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企事業單位;其它商標知名度高,經濟效益好,和有志於創立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企業及與商標工作密切相關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條 發展個人會員的對象:商標理論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專家、法律工作者和商標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商標專用權受到他人侵犯或出現會員間的商標糾紛時,有提請協會協助解決的權力。
第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保守協會及會員的秘密。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告知,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對其他會員單位利益造成嚴重侵害,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並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
(一)制定審議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研究決定,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民政廳審批。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主持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派 出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標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民政廳審批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民政廳審批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檔案。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協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須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報吉林省民政廳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宣布終止前,須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五條 到吉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吉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吉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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