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有關問題的若干規定

《吉林省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有關問題的若干規定》是吉林省1986年8月15號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有關問題的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1986-08-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法規信息,具體內容,

法規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6]10號
【發布日期】1986-08-15
【生效日期】1986-08-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吉林省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有關問題的若干規定
(1986年8月15日吉政發〔1986〕10號)
發展和推廣散裝水泥,可以為國家節約大量的原材料和資金,減少水泥損失,保證水泥質量,提高運輸效率。根據國發〔1985〕27號檔案《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通知》精神,為加快我省散裝水泥的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提取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範圍。
1.提取節約包裝費。水泥廠每向用戶銷售一噸散裝水泥,收取節約包裝費七元。其中百分之八十上繳省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散辦),百分之二十留給水泥廠作為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2.收取紙袋押金。每噸收紙袋押金四元。逾期不退還水泥紙袋的由押金作抵,其中百分之五十上繳財政,百分之五十上繳省散辦,作為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資金。
3.為鼓勵散裝,限制袋裝,對未完成散裝計畫,按袋裝出廠的水泥,從文到之日起,每銷售一噸袋裝水泥,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在散裝水泥收取節約包裝費七元的基礎上,再從水泥廠收取二元,作為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取的二元,由企業自有資金支付。
4.提取散裝水泥設施折舊費。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投資修建、購置的散裝水泥設施及設備等固定資產,各水泥廠應單獨計算,提取的折舊費應全部上交省散辦,作為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省統籌安排使用。
二、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收繳。
1.水泥廠必須按月填報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統計表,一式二份,報省散辦審核,將核定應上繳的專項資金上繳省散辦,由省散辦委託銀行收款。
2.水泥廠對專項資金必須如數繳納,如有隱瞞不繳的,一經查出,除如數補繳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參與舞弊的會計人員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直接領導者的責任。
三、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使用。
1.散裝水泥設施的建設和設施的購置。
2.省散辦每年從收取的專項資金總額中提取3%,作為新技術引進、科研試驗、信息交流、推廣宣傳的費用。
3、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的事業經費支出,包括散裝水泥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經費的開支。
四、使用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審批辦法。
1.凡申請專項資金建設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由各市、地、州散裝辦公室統一匯總上報,經省散辦審查。五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散辦批准列入計畫,五萬元以上的項目報省計經委審批列項。
2.水泥廠提取節約包裝費的百分之二十作為本廠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資金,需要建設散裝水泥設施時,可向省散辦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動用。
五、發展散裝水泥的差別稅率和優惠辦法。
1.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實行差別稅率,按財政部(85)財稅字第184號檔案執行。
2.發展散裝水泥需要流動資金貸款時,銀行可給予貸款支持;屬於設備、車輛更新改造需要資金的,須按技改項目報批程式列項後,再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手續。
3.發展散裝水泥所需要的車輛、鋼材、水泥、木材、油料等物資,由各級計經委納入計畫。
4.鼓勵用戶使用自備車輛提取散裝水泥。用戶用自備車輛提取散裝水泥,只要持有關部門批准辦理的水泥提貨單,水泥廠不得以任何藉口刁難,要優先開票、優先供應。
5.鐵路部門要優先安排散裝水泥專用火車的運輸。
六、發展散裝水泥的要求。
在國家和省長遠規劃的指導下,各有關部門要編制本地區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力爭使全省散裝水泥占水泥總產量的比例在一九九0年不低於在百分之四十,二000年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1.今後凡新建、擴建及改建水泥廠必須同時上散裝水泥設施,計畫任務書必須經省散辦審查,否則計畫部門不予列項。現有水泥廠凡沒有散裝水泥設施的,要積極採取措施儘快完善。
2.大力發展就廠供應散裝水泥。要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對距廠運輸半徑一百五十公里以內的用戶全部供應散裝水泥。
七、加強對散裝水泥工作的領導。
1.推廣散裝水泥的工作,社會性很強,涉及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各個環節,各級政府要加強這項工作。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由計經委(經委)領導。
2.散裝水泥要納入生產和分配計畫。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供應發生矛盾時,散裝水泥可優先劃撥,優先供應,優先提貨。
3.為保證推廣散裝水泥計畫的完成,對生產企業和個人實行獎罰制度。具體辦法由省散辦會同有關單位另定。
八、本規定適用於省內國營、集體的水泥廠。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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