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吉林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在2007.09.2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9.28
  • 實施時間:2007.11.01
2007年9月6日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吉林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為了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體現全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懷,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依照本規定在全省範圍內享受優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優待老年人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四條 凡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均可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常駐地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免費領取老年人優待證。
老年人優待證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統一樣式,印製費用由當地財政負擔。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六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一事一議”籌勞任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養的“五保”老人及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擔“一事一議”籌資任務。
第七條 對百歲以上老年人,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的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負擔,當地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發放;對其他高齡老年人,有條件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可以適當發放生活補貼。
第八條 實施醫療救助制度的地方,有關部門應當將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納入醫療救助範圍。農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個人籌資部分從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九條 老年人在醫療機構掛號、診治、交費、取藥和住院時,享受優先服務。
醫療機構對行動不便的就診老年人,應當免費提供擔架、推車和助步器。
社區設立的醫療服務機構應當為本社區內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衛生保健活動。
提倡醫療機構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家庭病床出診費以及對貧困老年人的醫療費用給予優惠或者減免。
第十條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和老齡工作機構,每年應當組織醫護人員為本地百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體檢一次。
第十一條 提倡商業、餐飲、社區居民服務等與老年人生活關係密切的各類服務性行業及企、事業單位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和照顧。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設定敬老席。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乘車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不含出租汽車)。
第十三條 火車站、公路客運站應設定指定售票視窗,老年人享受優先購票服務。候車室應設定一定數量的老年人專座,並安排老年人優先檢票上車。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車站、機場、商場、公共運輸車輛站點、住宅區和其他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創造無障礙環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贍養人的老年人戶,優先納入廉租房保障範圍。
第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第十七條 國有博物館(院)、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烈士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宮)等公益性文化設施向老年人免費開放。
第十八條 老年人進入收費公園、園林、旅遊景點,70周歲以下享受第一門票半價優惠,70周歲以上免收第一門票。省外老年人進入本省收費公園、園林、旅遊景點,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 需要收費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免費或者半價優待,在淡季可以為有關組織和單位開展老年文體活動優惠提供場地。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觀看電影、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提供優惠票價。可以為有關組織和單位開展老年文藝活動優惠提供場地。
第二十一條 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進入老年學校學習,學費優惠。
第二十二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有關單位應當簡化程式,優先辦理。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和其他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老年人減免法律諮詢和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 對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應當在適當位置設定優待標識,公布優待內容,兌現承諾,接受監督。
第二十六條 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為其辦理後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民政部門設定的殯葬單位選擇普通殯葬服務的,該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分別按照城鎮或者農村火化費、殯儀車運費、骨灰暫存費收費基本標準的50%收取殯葬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優待老年人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對於在優待老年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義務的,或者主管部門不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請有關機關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