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搞活技術市場的若干規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搞活技術市場的若干規定》在1992.07.14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搞活技術市場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7.14
  • 實施時間:1992.07.14
為了進一步搞活我省技術市場,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進程,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技術市場工作的領導,堅持“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以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進程。各級科技、經濟、財政、稅務、金融、工商、物價、審計、勞動、人事等管理部門應採取有力措施,支持和扶植技術市場的發展,為搞活技術市場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及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創辦獨立或非獨立的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機構。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機構以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為主,並可兼營與其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凡具備相應條件的廠辦科學研究機構,經當地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稅務部門辦理納稅登記後,可進入技術市場從事技術貿易活動。
縣(含縣)以下的農村各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及生產指導服務部門,除指令性商品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商品外,可經營與技術服務有關的農用生產資料和農產品加工、貯、運、銷業務。
四、鼓勵和支持離休、退休(職)的科技人員(含黨政機關的此類科技人員)領辦、創辦集體、私營(個體)所有制性質的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貿易活動。
五、全民、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所獲得的技術性收入,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免徵稅款用於技術開發工作。
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創辦非獨立核算的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機構,經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工商部門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非法人執照)的,所獲得的技術性收入,在稅收上享受獨立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待遇。
七、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依法創辦的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所獲得的技術性收入,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
八、允許科技人員在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不侵犯本單位利益的情況下,在單位備案後從事業餘技術兼職活動。科技人員在兼職活動中取得的科技成果,記入本人的業務考核檔案,並可按有關規定申報科技成果獎勵。業餘技術兼職不涉及本單位利益獲得的報酬和轉讓非職務技術成果獲得的技術性收入全部歸己,超過個人收入調節稅起征點的,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九、凡從事技術中介服務活動獲得的技術性收入,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稅務部門批准,免徵所得稅。免徵的稅款,用於支持技術中介服務工作的開展。全民所有制性質的科技開發中心、諮詢中心、服務中心、協作中心、專利中心經當地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可代為辦理非職務技術成果轉讓費用的結算業務。
十、凡企業購買科技成果開發的新產品投產後,經科技主管部門與計畫經濟部門驗收,可從稅後新增利潤中,提取3 ̄5%的費用作為獎金,該項獎金可連續提取三年至五年,獎勵直接參與引進技術項目的有貢獻人員。該項獎金不計入本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
十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生產企業使用本單位研究的科研成果生產的新產品,經科技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可從獲得的稅後純利潤中提取3 ̄5%的費用作為獎金,該項獎金可從投產之日起連續提取三至五年,獎勵從事該項成果研究與開發的科技人員。該項獎金不計入本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
十二、鼓勵科技情報單位利用現有的科技文獻資料和各種服務手段,進入技術市場開展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多種層次的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允許從該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獲得的技術性純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術交易獎金,獎勵從事該項工作的科技人員。
十三、允許農業類科研、教育單位根據全省統一繁種經營計畫,依法生產經營自己培育並經過審定的優良品種種子(包括種苗、疫苗),每年可從經營自育種純收入的總金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育種風險基金,其餘部分收入,按照審定之日起第一年內劃定55%,第二年至第八年每年以5%的比例遞減劃定技術轉讓純收入。可從該項技術轉讓純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術交易獎金,獎勵從事育種科研與開發的科技人員。
十四、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工礦企業、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出口活動,可從技術出口所獲得的技術性純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術交易獎金,獎勵直接從事該項研究與開發的科技人員。
十五、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分析測試儀器和實驗設備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技術服務。凡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進行測試(常規測試除外)的,均應訂立技術契約。該項技術契約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後,允許從該項技術性純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術交易獎金,獎勵直接從事該項工作的科技人員。
十六、上述十至十五條規定的獎金提取,由科技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
十七、允許集體、私營所有制性質的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機構與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一樣承擔省內各類科技計畫和新產品開發計畫。符合立項條件的,科技、經濟管理部門可為其列入相應的計畫,並提供科研經費和科技貸款。
十八、集體、私營所有制性質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機構在發展外向型經濟時,在辦理技術出口、國際合作和交流的手續時,同全民所有制單位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全民所有制單位的科技人員招聘或調入到集體所有制性質的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機構工作的,可以保留原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其人事檔案由當地人事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如工作需要,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各級人事管理部門應按規定輸送人事檔案。
二十、集體所有制性質的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任職資格評聘,應與全民所有制單位一視同仁,各級人事管理部門按分管許可權予以承辦。
二十一、對於從事技術市場經營、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所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應記入本人的業績考核檔案,作為晉職增薪的重要依據。
二十二、對在技術市場經營、管理中,為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授予“吉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技術市場金橋獎獎勵辦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人事、勞動、財政、稅務等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二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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