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行政機關信訪工作實施細則》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行政機關信訪工作實施細則》的決定在1997.08.1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行政機關信訪工作實施細則》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8.15
  • 實施時間:1997.08.15
經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行政機關信訪工作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於經教育不改的,由接待部門出具材料,交民政或信訪部門設立的收容教育機構收容教育,或遣送回信訪人所在地進行教育。”第三項改為第二項,第四項改為第三項。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行政機關信訪工作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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