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打擊貪污、受賄犯罪鬥爭的決議

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打擊貪污、受賄犯罪鬥爭的決議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5.20
  • 實施時間:1989.05.20
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聽取了省人民檢察院杜兆清副檢察長《關於全省檢察機關開展打擊貪污、受賄犯罪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中,做了大量工作,懲處了一批嚴重經濟犯罪分子。但是,當前經濟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貪污、受賄等犯罪活動還是相當嚴重的。有些地方和單位的查處工作仍然有阻力,有的領導幹部為貪污、受賄犯罪分子說情,甚至包庇犯罪活動,影響打擊貪污、受賄犯罪鬥爭的深入開展。人民民眾對此極為不滿,應引起高度重視。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黨和國家機關保持廉潔的指示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民主法制,維護安定團結,保障改革和建設順利進行的決定》的精神,進一步揭露和從嚴打擊貪污、受賄犯罪活動,保衛和促進改革的深入和建設的發展,特作如下決議:
一、廣泛深入地開展廉政建設教育,提高廣大幹部和民眾對當前打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活動重大意義的認識,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廉潔從政。要切實加強對鬥爭的領導,積極支持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依法查處貪污、受賄案件,堅決反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行為。堅定不移地把這場鬥爭深入地開展下去,抓出成效。
二、認真搞好人民民眾的舉報工作。全省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的幹部、職工和廣大人民民眾,都應積極揭發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活動,特別是要積極揭發發生在國家機關的貪污、受賄活動。各級人民政府、司法機關對廣大幹部和人民民眾的舉報,要認真接待,及時查處。對舉報貪污、受賄等犯罪有功者,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各級司法機關、行政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執法。要認真查處貪污、受賄案件,特別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案件,要秉公執法,發現一件查處一件,不管涉及到哪一級、什麼人,都要依法公開處理。
四、各級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本單位發生的貪污、受賄行為,要嚴肅處理。對其中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絕不允許有案不報、以罰代刑。對匿案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領導人的責任,直至法律責任,決不允許任何組織、任何人為犯罪分子說情或袒護、包庇犯罪分子。對包庇、窩藏犯罪分子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公民對貪污、受賄犯罪活動,有檢舉揭發和作證的義務,對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的調查取證,要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對作偽證,或捏造犯罪事實,誣陷他人的,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安全,為檢舉揭發人保守秘密,保證不受打擊報復。對誣陷、打擊報復檢舉人者,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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