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東愛心基金會

吉林省中東愛心基金會

吉林省中東愛心基金會為地方性非公募有基金會,基金會宗旨:共建和諧吉林,關愛弱勢群體;踐行企業宗旨,奉獻企業愛心。基金會業務範圍: 在中東集團管轄員工及所管轄商戶的業務範圍內開展自願捐贈、管理、使用資金;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資助其他貧困對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中東愛心基金會
  • 外文名:Jilin province middle east love foundation
  • 建設地點:吉林省
  • 建設宗旨:共建和諧吉林,關愛弱勢群體
  • 組織性質:地方性非公募有基金會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建設項目,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吉林省中東愛心基金會為地方性非公募有基金會,基金會宗旨:共建和諧吉林,關愛弱勢群體;踐行企業宗旨,奉獻企業愛心。

業務範圍

在中東集團管轄員工及所管轄商戶的業務範圍內開展自願捐贈、管理、使用資金;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資助其他貧困對象。

理事成員

理事長:盧麗
秘書長:葉又生

建設項目

中東愛心基金會啟動松原項目
中東集團愛心基金會聯合松原市慈善總會,啟動了“愛心之光”捐助先天性心臟病兒童在松原的項目。這是繼長春、吉林、白山、通化等地後,中東集團愛心基金會啟動的第六站活動。啟動儀式上,中東集團董事長盧麗女士、省慈善總會和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領導等出席並發言。中東集團將把13位符合捐助條件的先天性心臟病兒童接送至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治療,並提供入院期間手術和治療費用。而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也將派出一支一流的專家團隊全程會診、手術、康復治療。松原市慈善總會作為活動的第三方,將對捐助治療進行全程監督、指導。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吉林省中東愛心基金會。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的宗旨:共建和諧吉林,關愛弱勢群體;踐行企業宗旨,奉獻企業愛心。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中東集團董事長盧麗個人捐贈及中東集團員工、中東集團所轄商戶自願捐贈。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省民政廳、吉林省民間組織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吉林省慈善總會。
本基金會的住所:長春市自由大路16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在中東集團管轄員工及所管轄商戶的業務範圍內開展自願捐贈、管理、使用基金;
(二)資助18歲以下貧困家庭少年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康復治療;
(三)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
(四)資助其他貧困救助對象。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本基金會由 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二)熱忱參與基金會的公益活動;
(三)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出謀劃策;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備一定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奉獻精神。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行使決策權;
(三)對重要事項的決議具有表決權。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熱心公益事業,對本基金會比較熟悉的人擔任。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在基金會兼職的理事、監事在本基金會不領取任何報酬,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監事經理事會批准可獲取相應的報酬。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中東集團董事長個人資助;
(二)中東商戶的自願捐贈;
(三)中東集團員工自願捐贈;
(四)利息收入。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本基金會捐贈資金和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18歲以下,農村家庭或城市貧困家庭的少年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康復治療;;
(二)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三)其他貧困救助對象。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終止的;
(四)其他情形。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用於支持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10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