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鄉村綠化管理辦法》在2010.04.06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鄉村綠化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04.06
- 實施時間:2010.05.20
《吉林市鄉村綠化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2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屆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2010年4月6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全市鄉村綠化事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村容村貌,鞏固綠化美化成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綠化是指鄉村建設與發展過程中的系統公共綠化,村、屯內外田邊、水邊、路邊以及村、屯周邊等公共活動場所的綠化,村、屯內房前屋後的綠化,鄉、村、屯公路的綠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鄉村綠化的規劃、建設、管護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部署、指導本轄區鄉村綠化工作。綠化委員會下設的辦公室負責鄉村綠化的協調、組織工作。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鄉村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綠化委員會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鄉村綠化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規劃、財政、交通、農業、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應當定期對鄉村綠化建設、管護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評比表彰。
第六條 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負責編制本轄區鄉村綠化規劃。
第七條 鄉村綠化的建設、管護實行區域責任分工負責制,按照下列規定劃分責任:
(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農田防護林、荒山以及鄉、村、屯公路,村、屯內及其周邊,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邊屬於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管轄區域內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穿越鄉(鎮)、村、屯的鐵路、縣級以上公路,分別由鐵路、公路主管部門負責;專用鐵路、公路,由專用單位負責。
(四)自留山、自留地,由經營者負責。
(五)國有林業局、森林經營局、國有林場、集體林場經營區內,由本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工礦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轄區內,由本單位負責。通過各種形式取得鄉村綠化承包權的,由綠化植被所有人或者通過協定明確的鄉村綠化管護責任人負責。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各管護責任單位負責明確本責任區域的綠化管護責任人。
第九條 鄉村綠化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履行鄉村綠化義務,完成鄉村綠化管護任務。未按照規定完成鄉村綠化義務的鄉村綠化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標準向所在地縣(市)區綠化委員會繳納綠化費。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承擔鄉村綠化管護義務。
第十條 鄉村綠化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所在地縣(市)區鄉村綠化規劃,組織實施鄉村綠化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綠化工作檔案,記載鄉村綠化用地、建設、管護等數據,實施綠化成果數據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種植綠化植被、建設綠化設施應當遵循多形式、多層次、因地制宜的原則,保證鄉村綠化的景觀效果。
第十三條 鄉、村、屯公路兩側均應當修建或者恢復綠化植樹台。
第十四條 縣(市)區綠化委員會應當做好鄉村綠化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督促鄉村綠化責任單位和個人做好綠化植被品種更替或者更新。
第十五條 鄉村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綠化項目交付使用時,登記綠化面積、綠化設施建設情況及綠化植被品種、株數等有關內容,並將登記資料移交鄉村綠化責任單位和個人管理。
第十六條 鄉村綠化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綠化工程登記資料做好綠化植被、設施的管護工作。綠化植被丟失、死亡或者患病蟲害的,鄉村綠化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予以補植、更換或者防治,並負責補栽樹木3年成活期的管護。綠化設施損壞或者丟失的,鄉村綠化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恢復。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作業時,應當採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保護綠化植被、設施。因施工作業造成綠化植被、設施損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1年內,恢復綠化植被、設施;無法恢復綠化植被、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標準繳納植被、設施恢復費。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鄉村綠化用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鄉村綠化用地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一)擅自修剪樹木或者圍圈、攀折、刻損樹木,在樹木上懸掛標牌、張貼廣告、晾曬物品、拴系牲畜以及從事其他依託樹木安裝附屬設施的行為。(二)砍柴、割草、放牧。(三)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或者焚燒樹葉、秸桿、垃圾。(四)盜伐、濫伐樹木或者破壞鄉村綠化用地、植被、設施。(五)取土、開墾、採石、采沙、採種、采脂等。
第二十條 任何公民都有舉報毀壞鄉村綠化植被、設施和綠化用地的權利。舉報毀壞鄉村綠化植被、設施和綠化用地的,經查實後,由所在地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因施工造成綠化植被、設施損毀的,責令建設單位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又未按照規定標準繳納植被恢復費的,處以應當繳納植被恢復費一倍至五倍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占用鄉村綠化用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綠化植被;逾期未恢復的,強制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造成樹木損害的,處以實際損失一倍至三倍的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實際損失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一)、(二)規定,擅自修剪樹木或者圍圈、攀折、刻損樹木,在樹木上懸掛標牌、張貼廣告、晾曬物品、拴系牲畜以及從事其他依託樹木安裝附屬設施的,或者在鄉村綠化用地範圍內砍柴、割草、放牧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至2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三)規定,在鄉村綠化用地範圍內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或者焚燒樹葉、秸桿、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實際損失一倍至三倍的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實際損失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四)、(五)規定,盜伐、濫伐樹木或者破壞鄉村綠化用地、植被、設施的,或者在鄉村綠化用地範圍內從事取土、開墾、採石、采沙、採種、采脂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至三倍的樹木,並處以毀壞林木價值一倍至五倍的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鄉村綠化工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綠化委員會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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