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擁軍優屬辦法

《吉林市擁軍優屬辦法》在2010.12.22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擁軍優屬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22
  • 實施時間:2011.02.01
吉林市擁軍優屬辦法》,已經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屆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2日
第一條 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和鞏固軍政軍民團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擁軍優屬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實行擁軍優屬工作領導負責制。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實行擁軍優屬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負責落實本部門、本單位擁軍優屬任務。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部隊建立聯繫制度,解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部隊建設中的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建立擁軍優屬服務組織、健全服務制度,幫助駐軍部隊和優撫對象解決實際困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協助部隊保護軍事設施,維護部隊營區安全。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者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部隊完成國防建設、戰備訓練、軍事演習、搶險救災、執勤、試驗、生產等任務提供交通、住宿和其他生活保障,並嚴守軍事秘密。
第八條 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應當優先解決國防建設和部隊戰備訓練、營房(宿舍)改造、生產使用的土地,按照最低標準依法收取各項費用。
部隊新建用於社會化保障的後勤設施項目(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建設項目除外),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後,免交基建前期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九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遊覽公園和風景區,免費參觀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對城市公共運輸企業承擔軍人免費乘車所增加的支出,政府要適當給予經費補助。
軍用車輛可免費進入公園和風景區(禁入機動車的除外),免費通過公路、橋樑、港口、渡口、隧道,免費在停車場停車,免徵城市道路建設附加費。
第十條 公園、風景區、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長途汽車站、火車站、醫院、商店、收費停車場等場所應當設立軍人優先的優待標誌。
鐵路、公路、民航、港口等單位的售票場所應當對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設立優先售票視窗,設立軍人等候室(區)。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對部隊的糧、油、蔬菜、副食品、水、電、燃料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應工作。
第十二條 新聞單位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和國防教育宣傳報導,開設專欄、專題或者利用現有相關欄目、頻道,宣傳人民軍隊的宗旨、傳統和功績。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科技擁軍活動,積極參加駐軍部隊邀請參與的軍事科研課題的研究,幫助部隊解決科技強軍、科技練兵中遇到的技術問題。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文化部門、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應當開展文化擁軍活動,積極組織圖書館、藝術館、文化館(站)、電影發行、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等定期到駐軍部隊開展圖書閱覽、放映、演出、培訓等活動,並幫助有基礎條件的駐軍部隊建立圖書館(室)。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開展教育擁軍活動,積極做好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教育工作,並適當減免有關費用。有條件的學校及其他培訓機構可結合實際舉辦專修班、培訓班,招收部隊官兵進修學習,協助駐軍部隊搞好專業技術、退役士兵(士官)就業的培訓。
高級中學應當為報考軍事院校的部隊士兵提供師資及場所。職業技術學校應當在師資、場地、技能考核、學習等方面給予部隊支持。大專院校應當積極動員和選送優秀畢業生投身國防建設。
第十六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由所在地城區人民政府對其家庭發放優待金。優待金標準不低於省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待安置期間的城鎮退役士兵(士官)按照不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退役士兵(士官)在接收單位未接收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由接收單位支付,其標準按照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下達或者提出與政府安置政策相牴觸的檔案和要求,不得拖延或者拒絕接收部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士官)。
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士官)任務的單位必須在退役士兵(士官)安置分配任務下達三個月內,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的檔案。
第十九條 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士官)任務的單位,必須按照分配任務,接收安置殘疾退役士兵(士官),並妥善安排適合其身體條件的工作崗位。
任何單位不得因接收安置的殘疾退役士兵(士官)的身體原因,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其中有工作單位的人員隨單位參保,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安排資金參保,並保證已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但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解決,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將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定期撫恤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納入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繳納。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隨軍家屬。家屬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應當按照行業、專業對口的原則妥善安置就業崗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下崗及無工作的隨軍家屬提供免費職業培訓,並優先推薦就業,或者提供公益崗位。
第二十三條 工商、稅務等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革命烈士、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親屬和殘疾軍人持有關證件在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時,應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並優先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現役軍人、革命烈士、榮獲一等功以上的榮譽軍人、因公犧牲軍人、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就學時享受下列優惠:
(一)現役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進入自費錄取分數線的,按收費標準減收20%;報考普通高中、職業高中的降低10分錄取;
(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在享受現役軍人子女就學時的優惠同時,報考中等職業學校、技術學校時免試錄取;
(三)革命烈士、榮獲一等功以上的榮譽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達到該校自費錄取線的,按收費標準減收50%;報考普通高中時降低20分錄取。
以上降分或者減收費用等優惠政策採取同項就高原則,不重複累計。
第二十五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按照規定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困難人口醫療救助範圍,享受相關救助待遇。
重點優撫對象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優待金。
第二十六條 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重點優撫對象,住房面積中60平方米(含本數)以下的面積免收供熱費,超出面積部分供熱費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沒有住房的重點優撫對象優先享受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待遇。
居住在農村的重點優撫對象住房困難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建房所需資金通過政府資助、社會捐助、單位包保、減免各種費用等渠道解決。
第二十八條 衛生醫療機構實行烈軍屬、殘疾軍人、老復員軍人掛號、就診、住院優先制度,酌情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民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士官)的,責令其限期接收,並按照每名退役士兵(士官)10000元至20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接收安置單位在退役士兵(士官)安置分配任務下達三個月內,未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檔案的,責令限期接收檔案,並按照每名退役士兵(士官)5000元至10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重點優撫對象是指無工資收入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1-10級殘疾軍人、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Ο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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