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屬於地方法規。該法辦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3]65號
【發布日期】1983-03-30
【生效日期】198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
(1983年3月30日吉市政發〔1983〕6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財政部制發、國務院批准的《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並依據其他有關規定做如下補充,望一併貫徹執行。
一、市、城區的公安機關(包括交通警察大隊)、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城建、交通、勞動等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規定處理的罰沒財物,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如數上繳國庫(罰沒物資上繳實物),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自行提成或動用。
二、各罰沒機關、部門因辦案需增加的費用,由財政機關統一在入庫的罰沒收入中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內掌握退庫,由主辦單位按季度編報用款計畫、經財政機關核准後使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從經營的罰沒收入中坐支截留。
三、各被罰單位接到處罰通知後,要按規定的限期如數繳納罰款。拒繳的,主辦機關和部門可通過銀行協助扣繳。各主辦機關和部門在結案後,必須將罰沒款和沒收物資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坐支截留或無故拖延不繳的,財政機關有權扣發機關經費,或通知銀行從其存款中扣繳。
有關罰沒款和應繳預算收入統交市財政局帳戶。開戶行:南京路辦事處,賬號893010。
本辦法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各有關部門制發的罰款和其他應繳預算收入的收繳辦法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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