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吉林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吉林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是吉林市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吉林市政府
  • 發文字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
  • 發布日期:2007年09月26日
  • 實施日期:2007年1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公告,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公告

《吉林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屆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成區範圍內臨街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露天市場、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停車場的主辦單位是“門前五包”管理的責任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並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門前五包”責任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門前五包”責任制是指在沿街責任單位住所地劃定責任區和相關單位管理的各種設施、裝備、棚亭,由責任單位承擔指定的淨化、綠化、亮化、美化、秩序的管理責任。

第四條

市市容管理部門是全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進行監督、評比和指導。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及檢查指導。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責任區範圍內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第五條

“門前五包”責任制實行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三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層層包保、公眾參與、社會監督。

第六條

責任單位有主管部門的,主管部門對“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七條

“門前五包”責任制責任區範圍劃定:
(一)臨街責任單位,以左右相臨交接線為界,門前牆基至人行道路邊緣石以內為責任區域。
(二)露天市場、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等場所,從場所邊緣外延30米處為責任區域。
(三)無責任單位的地段,由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門按分工做好淨化、綠化、亮化、美化、秩序管理工作。

第八條

“門前五包”責任制實行責任狀制度。具體內容(標準)為:
(一)包淨化:責任區內地面、牆體乾淨,無垃圾污物、無野廣告,冬季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積雪、積冰。
(二)包綠化:不向綠地、樹坑潑灌污水,不踐踏花草、攀折樹木,發現損害花草樹木的行為及時制止和舉報。
(三)包亮化:店面的戶外牌匾廣告、亮化設施做到無損毀、字跡清晰、完整。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損毀應及時修飾。
(四)包美化:責任單位的建(構)築物、門面、牆體、欄桿的裝飾,保持整潔美觀;門前踏步、硬覆蓋保持完好;責任區內無亂貼亂畫,發現亂貼亂畫者及時制止和舉報並清除。
(五)包秩序:責任單位不得違法搭建建(構)築物及棚、亭、廈,無店外經營、店外加工、亂堆亂倒、亂搭亂掛及使用高分貝設備招攬顧客等現象;發現路邊洗車、亂擺攤設點、亂停放車輛、亂挖掘及從事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動及時舉報。

第九條

“門前五包”責任制可採取下列形式:
(一)責任單位自包;
(二)責任單位聯包。
實行聯包的責任單位應簽訂聯包契約。

第十條

責任單位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指定一名責任人負責“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
(二)落實定人、定崗、定量、定責的“四定”制度;
(三)配備相應的值班人員,並嚴格履行職責;
(四)接受市容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門前五包”責任區實行自包、聯包分類掛牌制度。
全市統一各類標牌規格標準,各城區市容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門前五包”責任制監督卡,每月檢查一至二次,每季度評比一次,年終進行總評。
市市容管理部門對“門前五包”責任制的檢查分數計入各區市容管理年度考核總分。

第十三條

對“門前五包”責任製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市容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責任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沒有及時清理、收集運送到指定垃圾堆放點或者在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垃圾的,責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的罰款;
(二)責任單位的建(構)築物不能保持整潔、美觀,責令其限期維修、清除,逾期未維修、清除的,處以700元的罰款;
(三)責任單魏違反規定侵占綠化帶,在樹木上吊掛廣告、雜物,向草坪綠地內傾倒其他有害物,亂潑(排)污水,損壞城市綠化設施,踐踏花草綠地,攀折樹木,處以500元的罰款;
(四)責任單位未經批准違法搭建建構(築)物及棚、亭、廈,設定廣告欄(板)、招牌、標語牌的,或者雖經批准但損壞後沒有及時維修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或維修,逾期未拆除或維修的,由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拆除或維修,並處以500元的罰款;
(五)責任單位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公共衛生設施的,責令其立即恢復,並處以公共衛生設施造價2倍的罰款;
(六)責任區範圍內有痰跡、糞便、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的,責任單位須及時清除,未及時清除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處以5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對侮辱、謾罵、毆打行政執法人員,阻撓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容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公民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舉報不認真履行“門前五包”責任制的責任單位和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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