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宗強

吉宗強因一起命案被檢察院錯誤批准抓捕,而向檢察院索賠100餘萬元,至今無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宗強
  • 時間:1997年
  • 向檢察院:索賠100餘萬元,至今無果
  • 城市:東方市
殺人案件,賠償事件,

殺人案件

1997年6月15日晚,東方市新街鎮老伯村村委會主任老吉和女兒在家中遭槍擊,老吉搶救無效身亡。三個月後,與吉宗強同村的吉某因此事被拘留。同年9月25日,吉宗強也因此事被拘留,並於同年12月30日被捕。原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吉某、吉宗強共同犯罪殺死老吉,打傷老吉的女兒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兩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不能成立。
2000年4月,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吉某、吉宗強無罪並釋放。隨後,原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不服判決提出抗訴。2000年12月21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1年12月29日,原海南中院再次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吉某和吉宗強無罪。當天,吉宗強被宣告無罪當庭釋放。

賠償事件

2003年6月,吉宗強以東方市檢察院錯誤逮捕為由,請求賠償。2003年12月24日,東方市人民檢察院對吉宗強賠償案審查認為,經審查吉宗強具有犯罪事實存在,故被檢查機關逮捕,並沒有錯誤。
2011年4月6日,吉宗強終於等到了一份強有力的支持“檔案”。這一天,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瓊檢刑賠確複決(2011)2號《刑事賠償確認複查決定書》,撤銷東方市檢察院及原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的兩份決定書,對東方市批檢察院準逮捕吉宗強的侵權情形依法予以確認。
憑著這份《刑事賠償確認複查決定書》,2011年5月,吉宗強再次向東方市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但2011年7月29日,東方市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認為,吉宗強因在公安偵查階段做了虛偽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國家免責情形。決定對吉宗強的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因公民自己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拒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吉宗強說,這款法條隱含的意思是指在沒有刑訊逼供的情形下,故意作虛偽供述,國家當然不予賠償,但問題在於:“為什麼開始作有罪供述而後來又翻供?還不是因為辦案人員的非人道審訊。”
“從冤案發生直至侵權行為確認,歷經了14年的時間,這14年的時間,刨去3年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我從不惑之年奔波到如今的知天命之年,儘管最終為自己找回了一個公正,可我人生中最美好的年華基本上都浪費在了申冤路上……”吉宗強痛苦地說,他是家庭的頂樑柱,因為他的入獄,全家人的生活由此改變:事發前他是東方市八所鎮的一名村官,收入雖然不多,但家裡條件在當地也還算過得去。事發後,不僅聲譽受損,而妻子一直為自己的案件奔波,因為壓力太大,精神似乎也有些不正常了。並且,因為經濟困難,四個孩子最多只讀到初一後就相繼輟學外出打工。
在拿到東方市檢察院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後,吉宗強立即向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請複議,但過了兩個多個月都沒有得到答覆。於是,他向海南省第二中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即東方市檢察院賠償各項損失100多萬元,並要求東方市檢察院向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011年11月10日,海南省第二中院對此案進行了聽證。雙方對各自所舉的證據進行質證。吉宗強提交了17份證據,東方市檢察院堅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為由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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