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預防管網事故和提升應急防災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鎮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4〕4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市中心城區(含井岡山經開區)已建、新建、改擴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包括給水、排水、燃氣、供熱、電力、通信、廣電、交通信號等市政公用及相關的地下空間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
第三條市城鄉規劃建設局是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的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並統籌協調有關工作。
市城建檔案館負責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市城市勘察測繪院負責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的更新、維護等工作。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文新局、市電信公司、市移動公司、市聯通公司、市供電公司、市水務集團、市天然氣公司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工作。
第四條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平台的開發利用工作,建立管線工程技術檔案,並將管線數據納入信息系統平台統一管理。
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提交符合數據標準的所屬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第五條信息系統中的數據可以通過基礎信息普查和隱患排查等方式獲得,其準確性應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基礎信息普查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程進行探測、補測,重點掌握地下管線的規模大小、位置關係、功能屬性、產權歸屬、運行年限等基本情況。
隱患排查應當全面了解地下管線的運行狀況,摸清地下管線存在的結構性隱患和危險源。
第六條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管理應當以信息系統為依據。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建設局申請建設區域及周邊區域的綜合管線數據,在其設計與施工過程中對現有綜合管線進行保護,並向各管線權屬單位通報有關信息。
第七條推進信息系統與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相融合,充分利用信息資源做好工程規劃、施工建設、運營維護、應急防災、公共服務等工作。
涉及國家秘密的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進行管理。
第二章信息利用
第八條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依法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九條下列情形,由市城建檔案館提供資料:
(一)政府部門因公共決策、防災減災、應急突發事件處置等公共服務事項需要使用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
(二)各管線權屬單位查詢、獲取本單位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
第十條下列情形,在市城建檔案館辦理相關手續後由市城市勘察測繪院提供資料:
(一)管線權屬單位查詢、獲取其他單位的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
(二)建設單位查詢、獲取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通過信息系統所獲得的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提供給本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需求單位和提供單位要簽訂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協定,按約定方式利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