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政機關經費包乾試行辦法》在1988.04.15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行政機關經費包乾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4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4月15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使我市各級機關工作人員發揚艱苦奮鬥精神,節約行政經費,根據中共中央中發[1988]1號檔案關於“要完善行政經費包乾制度,使超支或節餘都對工作人員本身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形成一種自我約束的機制”的要求,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凡由財政全額供給的行政機關,一律實行經費包乾制度。行政經費包乾(以下簡稱“包乾”)的原則是:“包死預算,超支自補,節餘全留,個人掛鈎,超罰節獎”。
第三條 “包乾”分大包乾、小包乾兩種。小包乾單位以當年預算指標為包乾指標,一年一定。大包乾單位以人均綜合定額乘以編制內實有人數確定(人均綜合定額包括正常保吃飯的經費和一定數量的機動經費)。
第四條 “包乾”的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人員經費指按規定發放或使用的工資、獎勵工資、津貼、補貼、福利費、工會經費及其它工資性支出。公用經費指公務費、購置費(小包乾不包括一萬元以上單項的購置支出)、修繕費、業務費及其它費用。
第五條 基建經費、大型會議費(指市政府合政[1987]103號檔案規定的會議)。公費醫療經費、政府特評的“產品創優獎”、“科技進步獎”等獎勵經費不屬包乾 範圍。
第六條 凡實行“包乾”的單位,在年度預算確定以後,與財政部門簽訂包乾協定。"包乾"單位必須按"包乾"的數額制定全年財務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按月計畫撥款,對包乾範圍內的要錢報告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條 年終前,屬於編制內增人經費、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增加的經費、財政部門按標準應追加給各行政機關的經費,對實行"包乾"的單位也按標準追加。
第八條 年終決算後,“包乾”單位節餘的經費,可以提取節餘總額的30-50%發包乾節約獎,免徵獎金稅,剩下節餘部分 由該單位轉下年使用;超支的單位,由該單位用預算外收入和職工獎勵工資自行彌補,不足部分由下年度經費中彌補。用於彌補超支的職工獎勵工資的數額,按超支金額占包乾指標的比例計算減扣。
第九條 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包乾單位財務的審查與監督。對於不履行協定,違反財政法規的單位應責令其立即糾正;若情節嚴重,可停止撥款或凍結其帳戶,並追究有關財會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一九八八年起試行,由市財政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市政府一九七九年制定的財政包幹辦法同時廢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
198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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