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節能獎勵辦法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合肥市節能獎勵辦法
資源能源
合政辦〔2009〕26號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09-6-16

法規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合肥市節能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合肥市節能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調動全市節能工作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安徽省節能獎勵辦法》和《合肥市單位gdp能耗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節能獎勵遵循客觀、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已獲省級以上節能獎勵的,不重複參加市級節能獎勵評選。參評單位和個人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時,獎項可部分或全部空缺。
第二章 獎項設定、獎勵範圍和獎金來源
第四條 市政府每年度開展1次節能獎勵表彰活動。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下列節能獎勵:
1.節能目標超額完成獎;
2.節能目標完成獎;
3.節能先進企業獎;
4.節能先進個人獎。
第六條 獎勵範圍:完成和超額完成與市政府簽訂的節能目標任務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部門和重點節能企業,在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個人。
第七條 獎勵資金從市財政安排的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 評選條件和獎勵形式
第八條 節能目標超額完成獎。對與市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部門,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節能目標超額完成獎”獎牌,並給予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領導班子一次性獎金。
第九條 節能目標完成獎。對與市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且年度考核得分在80-95分以上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部門,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節能目標完成獎”獎牌,並給予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領導班子一次性獎金。
第十條 節能先進企業獎。對與市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且年度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的企業,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合肥市節能先進企業獎”獎牌,並給予企業領導班子一次性獎金。
第十一條 節能先進個人獎。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個人,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合肥市節能先進個人”榮譽證書,並給予一次性獎金。
第十二條 先進個人名額設定。每年度全市表彰節能先進個人80名。其中,企業人員應占50%以上,且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超過企業人員名額的30%;非企業名額向基層一線傾斜,縣處級以上幹部不參與評獎。
第十三條 先進個人名額分配。各縣(區)、開發區(含轄區內重點節能企業)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其地區生產總值占全市生產總值的比重、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等因素確定,對超額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減名額;市直部門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部門節能工作職責、研究解決節能降耗重點問題、節能工作措施、推動“十大節能工程”實施的作用發揮、目標考核結果等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 先進個人評選條件。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熱愛節能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從事節能工作(節能崗位)2年以上,所在單位和部門必須完成與各級政府簽訂的節能目標任務,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節能管理方面,對推動節能降耗工作產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貢獻突出,被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認可,所在單位和部門超額完成各級政府責任書規定的節能任務和節能指標。
2.在重點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方面,承擔項目建設主要負責人,項目運行實現節能目標,且節能量占企業當年節能量的20%以上。
3.在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過程中,承擔主要研發工作或作為研究開發負責人,成果已被採用並產生節能效益。
4.在推廣套用節能技術成果中,創造性開展工作,使節能新技術和新產品在本企業、行業、區域中的普及率明顯提高。
5.在工程設計、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和設計規範,提供有針對性、節能效果明顯的設計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減少30%以上。
6.在崗位節能方面,積極學習節能知識,鑽研節能技術,探索節能辦法,提出節能效果明顯的方法和建議,或者創造性地使用節能技術,在本職崗位取得年節能10%以上效益。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市經委會同市人事局負責節能獎勵的組織工作。
第十六條 市經委每年根據上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結果,提出對各縣(區)、開發區、市直有關部門、重點節能企業上年度節能獎勵建議方案。
第十七條 各縣(區)、開發區、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對節能先進個人推薦材料進行初審,市經委、市人事局進行複審並公示後,提出對上年度節能先進個人獎勵建議方案。
第十八條 年度節能獎勵建議總體方案提交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審核,並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政府對節能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撤銷獎勵並追繳獎牌、證書和獎金,並由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5年內不得參加評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節能獎勵組織實施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在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經委、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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